(二)中央補助投資標準
考慮到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的差異,為更好發揮中央投資效益,原則上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分別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區)中央投資補助比例為 30%、 60%和 80%。西藏自治區、四省藏區和新疆自治區南疆四地州(含兵團)的項目可按規劃確定的最高補助額度予以全額補助。
在上述補助比例的基礎上,公共文化服務設施、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利用、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三類項目還依據自身特點,分別設置了單個項目最高補助標準。超出部分,國家不再予以補助。具體如下:
中央投資不支持東部地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對兵團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給予全額補助。
2、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
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的保護利用設施項目統一按照中央負擔80%,地方負擔 20%的標準執行,根據實際需要和年度資金盤子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受上表所列單個項目最高補助限額的限制。
3、旅游公共服務保障設施建設項目和重點景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不超過 1000 萬元。紅色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根據核定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含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分別享受中、西部待遇的地區)30%、60%、80%的比例予以補貼,不受 1000 萬元的最高補助限額的限制。
七、資金下達
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項目,原則上采取帶項目下達的方式。年度投資計劃列出每一個項目的名稱、建設內容,中央投資按計劃安排到具體項目。但其中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地方項目、國家公園體制試點范圍的保護利用設施項目采取切塊下達方式,不列出項目具體名稱、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各地按照管理辦法和年度投資計劃的要求,將中央投資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后,將安排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投資規模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強化文化旅游提升工程相關項目的組織實施,將工作責任落實到崗到人。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規劃協調機制,做好遺產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銜接,依法保障設施用地。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匯報推進本地文化旅游提升工作的思路、規劃和措施,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爭取把相關項目建設納入各級黨委、政府工作的議事日程,納入各級政府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納入科學發展考核評價體系,確保各項工作在黨委、政府領導下順利推進。
(二)完善投入長效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穩定的投入保障機制,切實解決文化旅游提升工程建設資金。加大中央在文化旅游提升方面的投入力度,省市兩級政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建設資金,嚴格落實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取消縣級和西部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地市級配套資金的政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文化旅游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資。項目建設要注重生態保護,遵循綠色、低碳、環保原則,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提升從業人員素質,強化運行維護機構,確保工程建設有人負責、有人管理、有人維護。
(三)加強項目全過程管理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做好項目的組織、協調、監督等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強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要嚴格督促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項目建設完成后要及時組織驗收,并于每年底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年度驗收結果。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將擇機組織檢查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