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遏制工程建設領域違法發包、轉包或分包造成欠薪行為的通知
一、加強行業綜合監督管理
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欠薪清償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路水運工程以及水利工程的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行為的認定和查處,行業主管部門可以參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4〕118號)執行。
二、切實做好欠薪清償工作
(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未獲得施工合法手續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因違反法定建設程序擅自建設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未清償或清償不到位的,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不受理其新建項目的施工許可申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依規發包工程,因建設單位違法發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承包企業未及時清償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二)施工總承包企業因違法轉包、分包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未清償或清償不到位的,可由建設單位代扣施工總承包企業的工程款用于清償農民工工資。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及專業分包企業將本企業資質證書轉讓、出借給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實際施工人未清償或清償不到位的,由出借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全部清償責任。
三、嚴格實施行政處罰及信用懲戒
(一)依法依規,嚴管重罰。對被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因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處罰。
(二)嚴格實施信用懲戒及約束機制。工程建設領域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將因違法發包、轉包或違法分包等行為造成欠薪企業的行政處罰信息歸集到國家、自治區有關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各有關部門應當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未清償或清償不到位的企業,依法依規在工程項目審批、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招標投標、證券融資以及財稅政策支持等方面,在一定期限內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進一步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擔保工作的通知
一、基本原則
(一)我區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提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擔保、保證保險等方式。
(三)同一保證人不得在同一房建市政工程項目中同時為發包人和承包人提供擔保。
(四)工程履約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二、工程履約擔保
(一)工程履約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發包人為工程履約擔保的債權人,承包人為工程履約擔保的債務人。工程履約擔保包括房建市政工程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
(二)工程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一般可約定履約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為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三、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保證人為保證發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向承包人提供的擔保。承包人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權人,發包人為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債務人。
(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約擔保的,應向承包人提供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10%。
(三)房建市政工程合同約定在承包人履行合同義務前,發包人先行支付相應工程款的,發包人可不對該部分工程款提供支付擔保。
(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擔保文件中明確約定。
一般可約定工程款支付擔保有效期的截止時間為發包人完成除工程質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結算款項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四、監督管理
(一)保證人應當建立健全對債務人和項目的保前評審、保后服務和風險監控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保證人對于承保的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應當開展有效的保后風險監控工作。鼓勵定期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保后跟蹤調查報告。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項目日常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提供工程擔保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
各地應積極穩妥地推行工程擔保工作,在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及時與我廳建筑市場監管處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