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通過掛靠承攬工程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旁站,或者見證過程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未組織到貨檢驗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且用于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使用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的;
(二)對送檢樣品或者進場檢驗弄虛作假的;
(三)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時未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進行驗收,或者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工程預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未在3日內報告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單位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單位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置永久性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或者使用說明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合同雙方訂立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協議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保證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的,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是指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人。
第一百零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