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各階段驗收方案。
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后,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后,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文件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置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筑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布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筑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并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