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合同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合同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鑒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鑒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鑒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監測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進行配合比設計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供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技術文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人員的;
(二)使用未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一線作業人員的;
(五)未建立一線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一線作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