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明確各自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并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注冊許可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注冊執業資格,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其中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發包,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合同、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監理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規模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合同重新報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作為建設工程各階段相關合同的附件,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當存入建設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信用管理范圍。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并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