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巖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巖土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文件應當按規定經審查后方可使用,具體規定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通過合作協議確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分階段的合作設計,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各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因改建、擴建工程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重新提交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提交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洽商改變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的,設計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字簽章。改變的內容作為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后,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其他施工許可條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采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現場服務的范圍、標準及費用可以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約定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并對各自采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報送采購信息。建設單位采購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組織到貨檢驗,并向施工單位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或者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現場,并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施工單位進行取樣、封樣、送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
第四十二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并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應當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重新報驗;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采取返工、檢測等措施,并重新報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