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認定為建筑企業業績的工程有哪些?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寫明,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注意: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