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模式,也稱作聯營模式,是建筑行業普遍存在的一種經營現象。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建筑業的產值約18萬億,通過聯營掛靠完成的產值約為5萬億,占比36%。這么大的產值,在“營改增”之后,不可能一夜之間就不存在了。那么聯營掛靠企業的生存空間在哪里呢?
1、聯營經營模式介紹
聯營模式,顧名思義,是指由不同的利益主體(一般包括施工承包方、聯營合作方)聯合經營,其一般體現相關利益方的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等特征。實際操作中,常常表現為資質較低的施工企業,有機會獲取了一個需較高資質才能承擔的工程項目,由于企業資質不夠,便借用資質較高企業的資質,并向其交納一定的管理費用。借出資質的企業被稱作資質提供單位,借用其他公司資質的單位被稱作資質使用單位。
2、聯營經營模式的管理現狀
“營改增”后,建筑企業的內部管理要滿足合同流、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等“四流”合一,否則視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來討論下聯營模式的“四流”情況。聯營模式的“四流”模型如圖1所示。
圖1 聯營模式的“四流”模型
聯營模式“四流”管理的最大特點是:(1)由于資質共享,導致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和物流“四流”不一致;(2)增值稅抵扣環節沒有形成閉環,采購進項無法抵扣。
對于資質提供單位而言,同業主之間只有合同流、資金流和發票流,沒有物流或服務流;資質提供單位與資質使用單位沒有合法的合同關系,資質提供單位無法取得進項抵扣。
對于資質使用單位而言,其并非是該項目的法定納稅主體,但卻有大量的采購項目,這些采購項目大多無法提供規范的采購發票。
即便資質使用單位能夠取得大量的增值稅發票,也存在問題:銷項稅的主體是資質提供單位,進項稅的主體是資質使用單位,無法形成增值稅鏈的抵扣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