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區要因地制宜研究提出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任務,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組織具體實施,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指導、協調和支持力度,將發展裝配式建筑作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監督考核指標體系,定期通報考核結果。
(十三)加大政策支持。
建立健全裝配式建筑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結合節能減排、產業發展、科技創新、污染防治等方面政策,加大對裝配式建筑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符合新型墻體材料目錄的部品部件生產企業,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在土地供應中,可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納入供地方案,并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出臺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規劃審批、土地供應、基礎設施配套、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措施。政府投資工程要帶頭發展裝配式建筑,推動裝配式建筑“走出去”。在中國人居環境獎評選、國家生態園林城市評估、綠色建筑評價等工作中增加裝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標要求。
(十四)強化隊伍建設。
大力培養裝配式建筑設計、生產、施工、管理等專業人才。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置裝配式建筑相關課程,推動裝配式建筑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在建筑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中增加裝配式建筑相關內容。加大職業技能培訓資金投入,建立培訓基地,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促進建筑業農民工向技術工人轉型。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引進海外專業人才參與裝配式建筑的研發、生產和管理。
(十五)做好宣傳引導。
通過多種形式深入宣傳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經濟社會效益,廣泛宣傳裝配式建筑基本知識,提高社會認知度,營造各方共同關注、支持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良好氛圍,促進裝配式建筑相關產業和市場發展。(來源:國務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