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強市場監管。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加快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的各種規定和做法。落實國家關于促進企業深化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實行統一的建筑市場監管。按照簡政放權、方便企業、規范管理的原則,簡化前置管理,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能力,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提高公共突發事件防范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加強市場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對建筑、房地產等企業和人員的監管,依法查處和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健全新建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和現售備案制度、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制度、商品房交易資金監管制度。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多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5.加強標準制定與實施。按照放管結合、統籌協調原則,轉變政府管理工程建設標準方式,構建層級清晰、簡明適用、配套銜接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新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加快強制性標準制定,發揮強制性標準的技術法規約束作用。限定推薦性標準制定,推薦性標準制定范圍逐步向政府職責范圍內過渡。改變標準由政府單一供給模式,切實增強標準有效供給。穩步提升標準水平,強化標準的實施監督,清理并整合現行強制性標準。建立標準實施情況信息反饋和評估機制,增強我國標準與國際通用標準指標體系、技術口徑等的一致性。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6.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重點領域立法。圍繞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建筑、房地產市場秩序,加強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等重點工作部署,分別在城鄉規劃、城市建設、城市管理、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工程建設、建筑市場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農村規劃建設管理等行業和領域,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住房城鄉建設法規體系。根據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改革要求,研究修改相關法律法規。
7.提高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立法水平。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政府立法的途徑和方式。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法律顧問意見制度,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規章草案要通過網絡、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開展立法前評估,健全立法項目論證制度。定期開展法規規章立法后評估,提高政府立法科學性。對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規章,要及時修改和廢止。加強行政法規、規章解釋工作。
8.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規范性文件在報批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9.建立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立、改、廢情況,及時清理有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配合國務院做好國務院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實行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