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解疑難對策的思考
(一)堅持招標效果為導向,提高招標限額,避免過度招標
出現強制招標過度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現行的強制招標范圍及限額不合理和對招標作用的無限放大。誤認為只有招標才是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最好方式,但實際招標效果往往卻并不理想;誤認為只有招標才是防止工程建設腐敗的最有效方式,但實際上大量招標案例卻反映出招標已成了權力尋租、腐敗的高發環節。
因此,我國從立法階段就應當理性看待招標的作用,招標作為市場優化配置資源的一種方式,本身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在招標項目規模、市場環境等條件適宜的情況下,招標才能真正發揮有效作用,取得良好效果。
建議國家主管部門堅持以招標效果為導向,結合自2000年以來市場物價的上漲幅度以及多年來各行業招標實踐情況,合理提高招標限額。
(二)加快國企改革,打破建筑行業壟斷,建立真正競爭的建筑市場
從我國建筑業實情看,當前建筑市場缺乏真正競爭甚至出現壟斷的根本原因是國企建筑市場主體的布局不利于競爭,致使有競爭實力的建筑企業往往因相互之間的關聯關系而不能獨立競爭,能獨立相互競爭的建筑企業往往因實力懸殊相差太遠而無法競爭。因此,應當加快國企改革,打破建筑行業壟斷,建立真正競爭的建筑市場。
(三)改進評標方法,消除人為操作空間
綜合評估法(綜合評分法)的根本缺陷是本身固有的人為操作空間,為權力尋租、人為操控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了便利通道。要想根除當前我國工程建設評標違法違規行為,必須改進評標方法,消除人為操作空間。
為消除評標中人為操作空間,應當研究和推行適宜我國國情的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例如:取消對報價以外的商務和技術因素由專家進行優劣評審打分的作法,而改為合格制評審,即取消對投標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打分,將對投標人特別重要的技術方面要求如投入資源(主要人員及設備)、關鍵工藝等列入投標人資格條件,并在招標文件中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事先給定明確的基本條件,評標中經專家評審投標文件均符合給定基本條件的,即判定該投標人合格,然后以有效且合格的投標人名單中選擇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中標。由于將原來對商務和技術因素的優劣評審改成了合格評審,由此可極大地消除評標中人為操作空間。
采用上述方法評標時,為防止投標人惡意壓低報價,應研究配套采取相應有效的報價風險責任約束倒逼機制,以反制投標人不敢冒險投低于成本的報價,從而促進每個投標人根據自己的管理水平報出自己能夠承受且具有競爭力的報價。例如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補充約定:當選擇的中標人報價低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一定幅度時,應要求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交一份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中標人報價與招標控制價之間差額的3倍以上,在工程實施中當發生因中標人報價過低而造成工程資金不足時,則將差額擔保金用于工程以彌補資金不足。只有這樣,才能給真正管理水平高且報價低的投標人創造更多的中標機會,才能有效防范違法違規行為,才能不斷促進建筑市場正常有序競爭,激發投標人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最終促進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四)強力推行持證上崗制度,保證招標人員職業素質
目前我國工程建設招標人員素質不高的根本原因是招標師持證上崗制度沒有真正落實。因此,建議國家主管部門應當強力推行招標師持證上崗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招標人員進行持證上崗情況檢查,確保從事招標的人員具有招標師證書,沒有招標師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招標工作,從而確保我國招標師職業(執業)資格制度真正得到落實,招標師的合法地位及作用能夠真正得到體現,進而有利于加快我國招標事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當前現狀,為保證招標師人員的素質,建議國家主管部門對招標師加大培訓力度,特別是在招標方案策劃、招標文件編制審查以及異議處理等關鍵能力培訓上,更要重點培訓,以提高招標師的綜合能力及核心競爭力。
(五)加強對招標的行政監督,為社會監督創造有利條件
當前我國對招標活動監督不夠的根本原因是招標監督缺位。因此,建議一方面應取消招標人企業內部的同體監督,依法由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派人監督,監督人員可考慮由具有一定招標工作經歷和經驗的招標師擔任,評標開始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當地的招標師數據庫中隨機抽取確定,這樣既可以通過發揮招標師的作用加強招標監督,同時也不會增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員配置壓力。另外,建議國家主管部門還應鼓勵投標人及其利害相關方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投訴,并為其創造有利條件,解除投標人顧慮,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從而共同促進我國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事業規范、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