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影響建筑業納稅人異地經營
來源:中國稅務網
“營改增”完成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建筑服務業納稅人需在建 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之后回到機構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36號文件在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明確了異地開展建筑服務納稅人的申 報和繳納稅款方式,《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對這一政策進行了細化。
根據36號文件和17號公告,建筑服務業納稅人跨縣(市、區)經營時應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 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 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其次,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和小規模納稅人跨 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 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第三,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第四,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第四,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例:A公司注冊在甲縣,但在乙縣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A項目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B項目和C項目建筑服務,A項目某期取得價款及價外費用 1000萬元,支付分包款400萬元;B項目取得價款及價外費用500萬元,支付分包款200萬元;C項目取得價款及價外費用200萬元,支付分包款 300萬元。則A公司對不同工程項目應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應就A項目在乙縣預繳稅款(1000-400)/(1+11%)×2%=7.21萬元;應就B 項目在乙縣預繳稅款(500-200)/(1+3%)×3%=8.38萬元;C項目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100萬元,應 結轉下期預繳稅款時扣除,不能和A、B項目合并計算。
如果A公司當期在甲縣申報應繳增值稅為20萬元,則應補繳稅款=20-7.21-8.38=4.41萬元;如果A公司當期在甲縣申報應納增值稅為15萬元,抵減預繳稅款后的余額為-0.59萬元,應當結轉下期繼續扣除。
為防止出現預繳稅款大大超過計算的應納稅款,造成企業的額外負擔,附件2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 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