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并辦理預售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預購人可以按照約定持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他有關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第五十九條 經預告登記的商品房首次登記后,購房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預告登記的商品房購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未辦理首次登記的,購房人可以直接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后,應當對需要核查的有關內容進行核查。
第七十六條 2002年12月31日前依法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因故未辦理的,當事人可以憑房屋權屬來源證明和未登記原因證明材料或者未登記原因說明,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核查并將有關情況在本市主要報紙上予以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解讀:
購房人可自行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從維護權利人不動產權利出發,借鑒以往關于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成功經驗做法,針對曾經出現的商品房入住滿兩年、開發企業沒有辦理首次登記的情形,賦予了購房人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權利。
《條例》第59條在保留原規定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預告登記權利人入住滿兩年直接辦理登記的程序,要求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后,應當對需要核查的有關內容進行核查。通過登記機構大量、復雜的核查、測繪、補錄信息等工作,為下一步直接給購房人辦證創造條件。
同時,《條例》第76條增加了解決2005年底前房屋已登記土地未登記問題的規定,為從根本上依法解決此類問題,全面實現登記記載上的房、地統一提供了依據。
《條例》還結合本市宅基地管理的實際對宅基地登記發證做了專門規定,為下一步全面開展宅基地確權發證工作提供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