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川民終字第600號
(1)案情簡介:2006年4月6日,新錦江公司將羅蘭小鎮工程發包給核工業公司。雙方簽訂羅蘭小鎮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書》約定工程名稱羅蘭小鎮;2006年5月9日,核工業公司與建全公司簽訂羅蘭小鎮工程《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以各自優勢合作承接并完成由新錦江公司開發的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東路15號羅蘭小鎮的施工任務。由核工業公司提供資質證書及有關資料、證件,建全公司負責承攬工程,并承擔工程投標和施工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建全公司負責組織施工,核工業公司派項目經理或質量安全監督員和財務人員參與管理,建全公司向核工業公司交納管理費。核工業公司在合作過程中不承擔任何費用,也不參與除管理費以外的其他經濟利益分配。2006年5月16日,建全公司與龍泉公司簽訂《羅蘭小鎮工程聯營協議書》,約定建全公司將其中2號樓約20000平方米工程與龍泉公司聯營施工,龍泉公司有施工資質。2008年9月23日,核工業公司(總包方)與龍泉公司(承建方)、新錦江公司(開發商、擔保方),協調見證方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街道辦事處、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二仙橋派出所簽訂《羅蘭小鎮工程2號樓復工協議》約定,總包方如未按原相關協議盡到自己的責任,全額付清本工程應退保證金和各項應付工程款,應按2006年4月12日簽訂的《羅蘭小鎮工程補充協議》第15條2款、第19條5款執行,并按未付應付款超時半月起至2月內,支付資金費用不低于月息8‰,2月至6月內不低于月息8‰的3倍支付承建方的資金占用費。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龍泉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請求的違約金就是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損失。1.根據2008年9月23日的《羅蘭小鎮工程2號樓復工協議》核工業公司與新錦江公司均承諾,核工業公司保證在2008年9月30日前支付300萬元,如果未付超過15天起至2個月內按照資金費用不低于月息8‰,2個月至6個月按照不低于月息8‰的3倍支付。該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原審法院對龍泉公司的該項請求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羅蘭小鎮2號樓復工協議》有效,該協議中核工業公司約定“核工業公司如未按原相關協議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全額付清本工程應退還保證金和各項應付工程款時,應按未付應付款超時半月起至2個月內,支付資金費用不低于月息8‰,2月至6月內不低于月息8‰的3倍支付承建方的資金占用費”,該約定是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處罰,實質屬于違約金性質,而且從龍泉公司訴請支付違約金及違約金計算依據來看,其也認可復工協議上的資金占用費的約定為違約金性質。違約金兼具損失彌補性及懲罰性雙重性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龍泉公司并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除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損失外還存在其他損失,本院認定其損失即為欠付工程款利息損失。因雙方沒有就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標準進行約定,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核工業公司應當支付龍泉公司的違約金應當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再加收利息的30%。從復工協議約定的時間計算,即違約金計算:按未付應付款超時半月起至2個月內,即指從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08年12月15日止,該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為年利率為6.12%,違約金應為6.12%+6.12%×30%=7.96%,復工協議約定的年利率為月利率8‰×12=9.6%,已經超過法定違約金,原審判決計算違約金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總結
以下是通過上述十個案例總結出法院針對逾期支付工程款的不同種情況可能作出的判決,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