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3月和5月,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殷祖公司)所屬的廣西百色項目部與那坡老虎跳大峽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虎跳公司)分別簽訂了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綜合樓和老虎跳大峽谷起漂碼頭閣樓廣場兩項工程承包合同,兩項工程總造價為1345000元。
其中,依照雙方簽訂的《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綜合樓工程承包合同》的約定:
殷祖公司負責承建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綜合樓工程,造價為935000元,該工程工期從2007年3月8日起至2007年7月30日止,從殷祖公司進場開工至完成琉璃瓦裝修部分時,老虎跳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計為650000元,該工程的余款(285000元)除扣留6%(54000元)工程款作為質保維修金外(如沒有出現質量、維修等問題,質保維修金在一年內付清),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付清。
工程施工完畢后,由殷祖公司通知老虎跳公司與那坡縣質監局驗收,工程驗收合格后,老虎跳公司結清工程尾款(質保維修金除外),工程款結清時,殷祖公司應向被告開具正式統一發票,否則老虎跳公司有權拒絕付款。未辦理驗收手續,老虎跳公司擅自動用工程成品造成損失的,由其負責。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個月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1%作為違約金。合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可向合同簽訂地靖西縣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雙方在《那坡老虎跳大峽谷起漂碼頭閣樓廣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由殷祖公司為老虎跳公司承建的那坡老虎跳大峽谷起漂碼頭閣樓廣場,該工程造價為410000元,工期從2007年5月8日至2007年7月28日止。
從殷祖公司進場開工至完成二層樓面廣場時,老虎跳公司共需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250000元,該工程余款除扣留5%(20500元)工程款作為質保維修金外(如沒有出現質量、維修等問題,在一年內付清),老虎跳公司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付清。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個月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0.1%為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殷祖公司即依照合同進行了工程施工,并在工程竣工后交付老虎跳公司,而老虎跳公司在未經工程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于2007年9月28日開始使用至今。從殷祖公司進場施工開始至2009年1月18日為止,老虎跳公司通過現金支付、銀行匯款、自動柜員機轉賬等方式陸續向殷祖公司支付了兩個工程的工程款累計金額1000000元,余下工程款共計345000元,老虎跳公司以工程未進行驗收,質量有問題及殷祖公司存在違約行為等理由拒絕支付。
此后,殷祖公司的工程項目部負責人經多次向老虎跳公司催索工程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老虎跳公司向殷祖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49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違約金187000元。
審判
廣西那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
雙方所簽訂的《老虎跳漂流游客中心綜合樓工程承包合同》及《那坡縣老虎跳大峽谷起漂碼頭閣樓廣場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兩份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殷祖公司按約履行了施工義務,并將建設完工的工程交付老虎跳公司使用。
殷祖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老虎跳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但老虎跳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項后,尚余345000元未付,對此老虎跳公司應向殷祖公司承擔償付全部工程欠款的責任。
老虎跳公司未依照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由那坡老虎跳大峽谷漂流旅游有限公司向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45000元、違約金187000元,以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07年10月28日起計算至給付時為止),并駁回湖北殷祖古建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