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 (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60號
(1)案情簡介:1999年12月23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又于1999年12月28日,簽訂了合同的補充條款,雙方對工程期限、工程款支付時間和額度及逾期付款的責任進行了補充約定,其中該補充條款載明:工程竣工后第二年底前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給原告;工程竣工后二年未付清工程款部分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給原告。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對于利息如何計算問題,雙方爭議在于:按何種利率標準計算。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由其自行委托廣東新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門出具的《新興中藥學校欠實驗大樓、教學樓、辦公綜合樓工程款計息表》,該表載明:按廣東新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對此,被告質證認為利息不應按照廣東新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而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對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該約定雖然未明確按何類銀行的貸款利率計息,但由于涉案為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其性質為法定孳息,合同約定的利率應當在國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內才予以保護。參照《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原、被告對償還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標準約定不明確時,應當按照商業銀行確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利息。現原告要求按廣東新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期貸款利率的標準計息,由于廣東新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該利率標準是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的,即其利率標準并未超過國家法定利率上下限浮動范圍,依法應予保護,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而被告主張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基準利率計息,有悖《商業銀行法》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院不予采納。
(九)合同無效,關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約定無效,是否可以計算利息及該如何計算
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5)湘高法民一終字第118號
(1)案情簡介:2009年6月27日,康鴻盛公司與閩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于工程款支付問題,竣工驗收結算后未按時支付工程款,按所欠工程款金額支付2%月的利息。
(2)法院觀點: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內部承包合同》約定康鴻盛公司應按月息2分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但《內部承包合同》無效,該違約條款亦無效。由于康鴻盛公司已實際占用該工程款,對林仙齡造成了損失,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占用工程款的資金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因為雙方合同無效,合同中關于月息2分的約定并非與工程價款的確定以及支付時間相關的約定,不屬于結算條款,因此亦無效,況且在工程款沒有結算清楚的情況下,要求康鴻盛公司對欠付工程款按照月息2分計算亦明顯不公平。因此,一審判決康鴻盛公司對欠付工程款自2011年8月2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公平合理,予以維持。
(十)例外特殊情形:施工合同無效,但雙方當事人在施工過程中簽訂了一份復工協議,對違約進行了約定,且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