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現金、票證制度
一、財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于新的財務方面制度及規范,要及時認真地學習,并堅決地貫徹執行。
二、切實加強財務人員的自身建設,認真學習有關財務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職工道德修養。
三、財務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法紀,嚴格執行,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
四、加強各種現金票證的管理及做好各項資金及時到位的工作。
五、財務室房屋結構、門、窗必須牢固。應使用“三保險”門鎖,配備具有密碼裝置的保險箱,安裝有效的報警器。
六、財務室的現金、支票等有價證券,下班后或者因故離開,一律存入保險箱內,并撥亂密碼,支票和印章必須分開保管。
七、財務室必須遵守現金庫存限額的規定,臨時性大量現金存放過夜須向領導報告,并派專人值班。
八、提高財務科安全保衛意識,做好防盜工作。
九、財務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法職工幫教制度
幫教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減少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措施,為了使本公司內部及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做好違法職工的幫教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一、幫教管理人員要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嚴格管教制度。
二、加強對被判處緩刑、管制、假釋、保外就醫、監外執行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怒力提高幫教質量,針對不同的對象實行分類改造。組織服刑、勞教人員學文化、學勞動技能。
三、用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行政部門相互銜接,落實措施,配合監所做好對服刑、勞教要員的幫教工作。
四、辦事處及所屬各分公司、項目部建立幫教志愿隊伍,廣泛動員社會力量。
五、按照國家介紹就業,動員組織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方針,積極妥善地指導、安排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在本單位招工時,對刑釋、解教人員應與其它待業人員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六、要求對本單位的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回歸社會跟蹤調查,掌握情況,提出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的措施,努力刑釋、解教人員回社會后三年內的重犯率不超過5%和8%。
七、加強幫教管理工作隊伍的自身建設,認真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施工現場外業人員管理制度
1、使用外地勞務隊伍,必須是成建制勞務隊伍,不得使用社會閑散人員和盲流人員。
2、使用勞務前,必須先辦好手續,再上崗操作。務工員必須持有身份證 、務工證、暫住證,并憑三證到各省市駐滬建管處辦理成建制勞務許可證。
3、新進勞務上崗操作前必須先接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簽訂綜合治理責任制協議書,方可上崗操作。
4、外地勞務進場施工,應發給臨時工作證,便于門衛對進出人員的管理。
5、對外地女性務工人員,要檢驗婚姻證明放計劃生育證明,防止非計劃生育情況出現。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省政府第30號令,切實加強上海市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并結合上海市實際情況,摘要訂出本制度。
一、外出須辦各類證件
凡年齡在18至49周歲的已婚、未婚女性及49周歲以下的已婚男性,在離開戶籍地鄉鎮、街道外出務工、經商時,必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申領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同時須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并落實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外出已婚育齡婦女(除已結扎外)必須每隔半年,由戶籍所在地鄉鎮計生辦反饋一次孕情、環情檢查情況(憑現居住地計生指導站或縣級醫院檢查證明)。
二、外來須驗證
凡處未育齡人員在居住地務工、經商前,必須在到達現居住地十天內,到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交驗由戶籍地簽發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在申領暫住證、務工許可證、營業執照、營運證等證,到時,需出具經戶籍地查驗的《浙江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紹興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臨時查驗證明》,或現居住地查驗的相應證明,同時在滬期間須接受現居住地定期的孕情、環情檢查。
三、招工須把關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招(聘)用本市(鄉、鎮、街道)以外的育齡人員時,必須查驗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無證明的,不得招(聘)用。對已招(聘)用的無證人員,協助計生部門按《實施辦法》處理。
四、租房須簽約
房屋出租戶在辦理出租手續時,必須核查外來房客所持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并與當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
五、違規要處罰
對招(聘)用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查驗證明育齡人員的單位和個人,由現居住地縣(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每例200至500元罰款;對擅自外出的育齡人員處以100至500元罰款,并責令其限期交驗;對出租房屋給應當有而沒有計劃生育檢驗證明育齡人員的,每例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對上述對象造成無計劃生育的,則根據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對偽造、出賣或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人,則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