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中標一條城市道路施工項目,與某交通廳簽訂一份總承包合同,然后甲建筑公司通過招投標選中乙建筑公司作為專業分包人,與乙建筑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但是乙建筑公司沒有施工技術團隊,將其與甲公司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的工程范圍,全部交給其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丙進行施工。請問應如何簽訂合同,才能規避稅收和法律風險?
1、法律稅收風險分析
(1)乙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給甲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由于本案例中的乙建筑公司具有專業分包施工資質,與總包甲建筑公司簽訂專業分包合同。為了實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依據增值稅抵扣的合同流、資金流和票流的統一性,甲的工程款付給專業分包方乙建筑公司,向乙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是乙建筑公司沒有參與施工,而是將全工程交與其分公司丙來完成。
由于乙公司沒有開展施工活動而向總承包方甲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第一條的規定,乙公司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
(2)財務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丙建筑公司無法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由于總公司乙跟發包方甲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雖然工程是分公司丙負責施工的,但是發包方(某交通廳)一般而言只認可總公司乙,不認可分公司丙,在工程結算和支付工程款問題上,發包方(某交通廳)一般只會將工程款支付給總公司乙,必然向總公司乙索取增值稅發票,而不會將工程款支付給分公司丙,向分公司丙索取增值稅發票。
由于分公司丙實行財務獨立核算,分公司丙必須在總公司乙授權下,對外與有關材料供應商、機械設備出租方和建筑勞務分包商分別簽訂合同,所有的成本發票(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分公司丙,結果出現增值稅進項發票上的抬頭是分公司丙的名字,而發包方(某交通廳)又因總公司乙與其簽訂的總承包合同而要求總公司乙開具增值稅發票,結果出現了增值稅銷項稅發票的抬頭是總公司乙的名字。
根據增值稅抵扣制度的規定,要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必須要求增值稅銷項稅專用發票(收入票)與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成本票)上抬頭的名字是同一家公司的名字。因此,增值稅銷項稅專用發票(收入票)抬頭是總公司乙的名字,增值稅進項稅專用發票(成本票)上抬頭是分公司丙的名字,作為增值稅獨立納稅人的分公司不能實現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2、規避法律、稅收風險的合同簽訂技巧
為了解決以上存在的法律和稅收風險,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總公司乙與總承包方甲通過協商,如果總承包方甲公司同意以下兩個條件:同意與分公司丙結算工程款;同意接受分公司丙向其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則總公司乙、分公司丙和總承包方甲必須簽訂三方補充協議,協議中明確以下三點:
一是總公司乙授權分公司丙全權代表總公司乙履行總公司乙與總承包方甲簽訂的專業分包合同中的各項約定事項,為發包方甲提供建筑服務。
二是分公司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發包方甲按照工程進度,依據甲與乙的結算單,將工程款轉入分公司丙的銀行賬戶,賬號:----------------。
三是分公司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甲公司開具正規合法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結論
符合以上合同簽訂技巧,則與發包方甲簽訂建筑專業分包合同的總公司乙不繳納增值稅,直接由分公司丙依法申報繳納增值稅。發包方甲公司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分公司丙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