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改增”基本情況
(一)背景介紹
2008年11月國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開始,營業稅改增值稅工作先后在交通運輸業、現代服務業、鐵路運輸業、郵政服務業、電信業等行業進行試點或全面實施。由于建筑行業營業稅改增值稅情況復雜,存在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規律、納稅審核與監管難度大等特點,因此稅制改革以來多以理論研究為主,而沒有像其他行業一樣進行試點。
根據國家總體部署建筑業預計于2015年全面實施,“營改增”對建筑行業來說,營業稅改增值稅不只是簡單的稅制轉換,而具有消除重復征稅、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技術裝備升級等重大意義。
(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異同
營業稅和增值稅均屬于流轉稅范疇,二者都有各自的征收對象而互不重復,但是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卻不同。最本質的區別是營業稅屬于價內稅,而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計算公式如下:
營業稅稅金=銷售額×稅率
增值稅稅金=銷售額/(1+稅率)×稅率
建筑行業在營業稅制下稅率統一為3%;營業稅改增值稅后建筑行業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率11%,小規模納稅人(簡易方法)稅率為3%。建筑業增值稅率的確定是國家稅務部門綜合測定,以與營業稅稅制相較不增加企業稅負為原則。
二、“營改增”對石油建設工程計價影響
(一)設備費用
目前石油建設項目設備費中增值稅已實行抵扣,本文只研究建筑安裝費中增值稅調整。
(二)建筑工程費用
石油建設項目建筑工程費通常執行工程所在地的計價依據,包括預算定額、概算指標以及生成的綜合指標等,沒有編制和下發統一的建筑計價依據。建筑行業全面實行“營改增”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按照“營改增”要求對相應計價依據進行調整,石油建設項目執行各地區調整后的計價依據。
(三)安裝工程費用
石油建設項目安裝工程費用計價依據,執行中國石油編制下發的預算定額、概算指標及費用定額,主要包括:《石油建設安裝工程預算定額》、《石油建設安裝工程概算指標》、《石油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煉油與化工檢維修工程計價依據》等。
建筑業全面實行“營改增”后,石油建設項目工程費用中將不再包含增值稅,即設備費、安裝費及建筑費中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調整增值稅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將預算定額中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費等要素價格所含進項增值稅調整扣除;二是將取費定額中措施費、間接費、利潤等取費中所含進項增值稅調整扣除。
(四)“營改增”前后工程造價的區別
“營改增”前后工程造價的主要區別為兩點:一是材料費、機械費、措施費等要素費用中不再含進項增值稅;二是應納稅額不同,營業稅下應納稅額為確定數值,而增值稅下,應納稅額為銷項稅減進項稅,要在工程竣工結算后才能確定,見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