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操建議
(1)監督包工頭用工管理以及工資支付
眾所周知,勞務分包給包工頭進行施工屬于違法分包,但該現象屢禁不絕仍存有市場空間。對此,裝飾單位在實際操作中應當要求包工頭與施工人員簽訂雇傭合同,并提供一份雇傭合同給裝飾單位備案。
一方面有助于企業在代發工資(需包工頭出具授權企業代發)時,便于掌握施工人員的薪酬,防止包工頭拖欠工人工資。在(2014)成華民初字第3065、3072-3076號系列案件中,裝飾企業與勞務承包人結算完成,勞務承包人還出具承諾書,確認已收到所有勞務費并承諾將“隨即付清所有施工班組的人工工資,發生任何工人工資和其他糾紛,所有責任均由本人承擔”。由此,法院判定由勞務施工人承擔支付義務。
另一方面可以使企業加強對勞務承包人雇傭工人的了解,及時清退不符合施工條件的人員。在(2014)徐民終字第3431號案件中,包工頭雇請的施工人員已達退休年齡(71周歲),在工地上受傷,施工人員以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建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標準主張誤工費73460元,法院認為施工人員發生損害前仍未喪失勞動能力且從事相關行業工作,有一定收入來源的,對其誤工費的主張應予支持。
(2)在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中應當主張施工工人自身存在過錯。
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中,法院對責任的認定享有自由裁量權。法官通常結合事故經過,認定施工工人僅需承擔一定的責任。在筆者收集的15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件中,有13起案件法院認為施工工人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需自行承擔20%-30%責任。但是在(2014)鏡民一初字第430號案件中,法院判定勞務者對損害結果承擔70%的責任。
(3)在裝飾企業與勞務施工人簽訂的承包協議中,仍有必要約定施工安全責任由勞務施工人負責。
雖然法律規定,裝飾企業在違法分包、轉包情況下,對施工工人需要承擔工傷責任,但是為了避免實際施工人逃避責任,法律同樣對施工工人規定了需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由此可見,為保障施工工人的生命健康權,企業應當承擔起社會責任,同時為追究終局責任人和兼顧企業的權益,法律又賦予企業追償的權力。因此,在裝飾企業與勞務施工人簽訂的分包協議中,仍有必要約定由勞務施工人對施工安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