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1、法院裁判觀點
筆者收集的案例中,出現6例裝飾企業以付款條件不成就為由主張不承擔貨款支付責任,其中裝飾公司抗辯意見得到法院支持的僅1例。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裝飾企業與業主方結算后再支付材料供貨方相應的款項,而在友好合作的情況下,供貨方往往能接受該種操作方式,在(2014)浙杭商終字第2660號、(2015)成民終字第3399號案件中,雙方簽署合同約定,在業主方付款后裝飾公司再向供貨方支付貨款,其中(2015)成民終字第3399號案件中,爭議雙方更是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于業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裝飾企業)不能支付乙方(供貨方)的情況,乙方不得追究甲方責任,但乙方有義務會同甲方,共同向造成資金風險的業主進行資金催討和索賠。在該約定的基礎上,裝飾企業以其與業主方尚未結算,主張付款條件未成就,對此,法院最終均認定該付款條件約定屬于約定不明且在裝飾企業未提供證據證明尚未與業主方進行結算或未經催告業主方付款的情況下,該抗辯理由不成立進而駁回裝飾公司的上訴。
在裝飾公司以付款條件未成就抗辯并得到法院支持的(2014)浙紹商終字第1299號案例中,因爭議雙方約定裝飾企業在收到供貨方開具的發票后再行付款,最終法院認為雖然開具發票一般是合同的附隨義務,但僅限于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現雙方已在《供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上訴人(供貨方)未開具相應的正式發票,被上訴人(裝飾企業)有權拒絕付款,據此,在供貨方未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付款條件未成就。
2、實操建議:付款條件的約定以及實際操作方式。
盡量明確約定具體及可操作的付款條件,而如上文所述設置在業主方付款的情形下再付款的,注意保存要求業主方進行結算的函件,以及催告業主方進行付款等書面材料用以證明相應的付款條件未能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