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損害責任承擔
1、裝飾企業主要抗辯理由
(1)裝飾企業已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完全部報酬,因勞務承包人原因導致農民工資問題的,裝飾企業不承擔責任。
在筆者收集的18個案例中,法院最終支持裝飾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有2例,不支持的有16例。
在(2014)成華民初字第3065、3072-3076號案件中,法院認為裝飾企業與勞務承包人鄒某之間為勞務關系,勞務承包人已經領取了全部的勞務費,裝飾企業不存在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并且鄒某向施工工人出具的《欠條》上無裝飾企業的印章確認,因此,裝飾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分包單位、實際施工人應對施工工人工資承擔責任。
在筆者收集的23個案例中,法院全部支持裝飾企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例如在(2014)建民初字第51-64號系列案件中,法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按照誰承包,誰負責的原則,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直接負責。總承包企業因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承包企業承擔全部責任”之規定,認為裝飾企業承包工程后,又將勞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楊某,并且裝飾企業存在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裝飾企業作為工程名義上的承包人,對拖欠的民工工資應承擔清償責任。
另一方面,對于施工工人受傷后的責任承擔問題。若裝飾企業存在違法分包、發包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組織或個人或個人掛靠的,其雇傭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裝飾企業同樣需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在(2014)渝一中法行終字第424號行政確認案件中,裝飾企業將自己承包的室內精裝修工程轉包給雷某,雷某又轉包給曾某,曾某雇請的文某受傷后,向北部新區管委會申請工傷認定,北部新區管委會予以認可。裝飾企業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為,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規定,裝飾企業應當承擔工傷責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由此可見,即便裝飾企業與勞務施工人簽訂分包協議,裝飾企業也仍需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