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依照本條例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筑發(fā)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三)對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設計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的綠色建筑等級標準設計或者設計選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tǒng)、照明設備、非傳統(tǒng)水源利用設施、節(jié)水器具的;
(二)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違反建筑節(jié)能強制性標準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監(jiān)理單位未根據綠色建筑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文件編制綠色建筑監(jiān)理方案并實施監(jiān)理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其技術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辦公建筑和商業(yè)、服務業(yè)、教育、衛(wèi)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九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參照本條例實施。
鼓勵工業(yè)廠房參照本條例實施。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