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政府引導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技術的研發、推廣應用納入政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筑關鍵技術的研發與應用示范,支持綠色建筑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財政支持,重點用于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筑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筑區域示范;
(三)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項目示范;
(四)綠色建筑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四十二條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筑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外墻保溫層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建筑容積率;
(二)居住建筑利用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
(三)公共建筑達到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的,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四)采用淺層地溫能供暖制冷的企業參照清潔能源鍋爐采暖價格收取采暖費;
(五)地源熱泵系統應用項目按照規定減征或者免征水資源費;
(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的,貸款額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四十三條 實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制度。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獲得綠色建筑標識的項目。
申請財政獎勵的項目應當獲得綠色建筑標識。
第四十四條 鼓勵建設綠色交通、綠色照明、綠色市政等城市基礎設施,積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第四十五條 建立綠色建筑材料、設備和產品的評價、推廣制度。
推廣使用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高消耗、高污染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四十六條 鼓勵在廠房、學校、醫院、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居民社區安裝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推廣與建筑一體化的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工業園區、旅游集中服務區、生態園區、大型商業設施等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或者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條件具備的,可以結合太陽能、風能、淺層地溫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系統。
第四十七條 鼓勵在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地下空間和城市立交橋、護坡等構筑物上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八條 鼓勵既有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改造。
鼓勵機關辦公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對改造后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可以專項用于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四十九條 鼓勵、支持發展建筑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健全建筑節能服務體系,提升建筑節能服務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和服務水平。
鼓勵建筑節能服務機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為委托單位的工程建設和節能改造提供服務。
第五十條 鼓勵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筑咨詢服務的評價和監督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