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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

來源:中國政府網 時間:2015-05-20 10:04:50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促進我國醫療衛生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提高服務可及性、能力和資源利用效率,指導各地科學、合理地制訂實施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制定本規劃綱要。

  第二節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一、功能定位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服務,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常見病、多發病及危急和疑難重癥病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村衛生室、醫務室、門診部(所)和軍隊基層衛生機構等。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以及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護理、康復等綜合服務,并受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內的公共衛生管理工作,負責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綜合管理、技術指導和鄉村醫生的培訓等。鄉鎮衛生院分為中心鄉鎮衛生院和一般鄉鎮衛生院,中心鄉鎮衛生院除具備一般鄉鎮衛生院的服務功能外,還應開展普通常見手術等,著重強化醫療服務能力并承擔對周邊區域內一般鄉鎮衛生院的技術指導工作。

  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在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一管理和指導下,承擔行政村、居委會范圍內人群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普通常見病、多發病的初級診治、康復等工作。

  單位內部的醫務室和門診部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本單位或本功能社區的基本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其他門診部、診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根據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關醫療衛生服務。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其提供的服務予以補助。

  二、機構設置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照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劃或一定服務人口進行設置。到2020年,實現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1所標準化建設的鄉鎮衛生院,在每個街道辦事處范圍或每3萬—10萬居民規劃設置1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全面提升鄉鎮衛生院服務能力和水平,綜合考慮城鎮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選擇1/3左右的鄉鎮衛生院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建設中心鄉鎮衛生院。有條件的中心鄉鎮衛生院可以建設成為縣辦醫院分院。城市地區一級和部分二級公立醫院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結構和功能改造轉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合理確定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的配置數量和布局,根據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覆蓋情況以及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等因素合理設置。原則上每個行政村應當設置1個村衛生室。

  個體診所等其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設置,不受規劃布局限制,實行市場調節的管理方式。

  三、床位配置

  按照所承擔的基本任務和功能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規模,重在提升床位質量,提高使用效率。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1.2張,重點加強護理、康復病床的設置。

  第三節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一、功能定位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是向轄區內提供專業公共衛生服務(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急救、采供血、綜合監督執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與標準管理、計劃生育、出生缺陷防治等),并承擔相應管理工作的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綜合監督執法機構、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急救中心(站)、血站等,原則上由政府舉辦。

  縣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專業公共衛生任務以及相應的業務管理、信息報送等工作,并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公共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市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的專業公共衛生任務以及相應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開展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省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完成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承擔轄區內的專業公共衛生任務,開展區域業務規劃、科研培訓、信息管理、技術支撐以及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監督考核等。

  部門辦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實施全國各專業公共衛生工作規劃或計劃,建立和管理相關公共衛生信息網絡,參與重特大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加強對下級專業公共衛生機構的業務管理、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監督考核;開展公共衛生發展規律、策略和應用性科學研究,擬定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標準和規范。

  二、機構設置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要按照轄區常住人口數、服務范圍、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設置。加強區域公共衛生服務資源整合,鼓勵組建綜合性公共衛生服務中心,10萬人口以下的縣原則上只設1所公共衛生服務機構。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實行按行政區劃,分級設置,縣級及以上每個行政區劃內同類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原則上只設一個。縣級以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站)和村衛生室、計劃生育服務室承擔相關工作。

  縣級及以上每個行政區劃內原則上只設1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再單設其他專病預防控制機構,目前部分地區單設的專病預防控制機構,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縣級及以上政府要根據工作職責,規范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設置,由其承擔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任務。

  省級可以分設或整合婦幼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科研機構。市辦和縣辦婦幼保健機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原則上應當予以整合,分別成立市辦、縣辦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整合鄉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的婦幼保健職能。村級保留村衛生室和村計劃生育服務室,共享共用。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政區域人口、醫療資源、臨床用血需求等情況規劃血站設置,1個城市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難以覆蓋的縣可以依托縣辦綜合醫院規劃設置1個中心血庫。

  以專業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性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基礎,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

  以市辦急救中心為龍頭,縣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網絡醫院共同建成比較完善的急救網絡,每個地市必須設置1個急救中心(站),在有核電站、核設施、大型核輻射裝置的重點省份可以建設核輻射應急救治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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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改革 醫療衛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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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俞景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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