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
來源:中國政府網 時間:2015-05-20 10:04:50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第四章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第一節 醫 院
一、公立醫院
(一)功能定位。
公立醫院是我國醫療服務體系的主體,應當堅持維護公益性,充分發揮其在基本醫療服務提供、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診療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擔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醫學科研、醫療教學等任務,承擔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衛生服務、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援外、國防衛生動員、支農、支邊和支援社區等任務。
縣辦醫院主要承擔縣級區域內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急危重癥搶救與疑難病轉診,培訓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相應公共衛生服務職能以及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工作,是政府向縣級區域內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重要載體。
市辦醫院主要向地市級區域內居民提供代表本區域高水平的綜合性或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并承擔人才培養和一定的科研任務以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省辦醫院主要向省級區域內若干個地市提供急危重癥、疑難病癥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并承擔人才培養、醫學科研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任務。
部門辦醫院主要向跨省份區域提供疑難危重癥診療和專科醫療服務,接受下級醫院轉診,并承擔人才培養、醫學科研及相應公共衛生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等任務和技術支撐,帶動醫療服務的區域發展和整體水平提升。
(二)機構設置。
各級各類公立醫院的規劃設置要根據地域實際,綜合考慮城鎮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環境、疾病譜等因素合理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綜合性醫院的數量和規模,對于需求量大的專科醫療服務,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相應的專科醫院。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具備一體化發展條件的區域,可以探索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跨區域統籌設置醫療衛生機構,推動資源優化調整,實現大區域范圍內資源共享,提高配置效率。
在縣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原則上設置1個縣辦綜合醫院和1個縣辦中醫類醫院(含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等,下同)。中醫類資源缺乏,難以設置中醫類醫院的縣可在縣辦綜合醫院設置中醫科或民族醫科室。民族地區、民族自治地方的縣級區域優先設立民族醫醫院。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公立醫院數量。
在地市級區域依據常住人口數,每100萬—200萬人口設置1—2個市辦綜合性醫院(含中醫類醫院,下同),服務半徑一般為50公里左右。地廣人稀的地區人口規模可以適當放寬。其中,每個地市級區域原則上至少設置1個市辦中醫類醫院,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市辦綜合醫院設置中醫科或民族醫科室。在地市級區域應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兒童、精神、婦產、腫瘤、傳染病、康復等市辦專科醫院(含中醫類專科醫院)。
在省級區域劃分片區,依據常住人口數,每1000萬人口規劃設置1—2個省辦綜合性醫院,同時可以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兒童、婦產、腫瘤、精神、傳染病、職業病以及口腔、康復等省辦專科醫院(含中醫類專科醫院)。在省級區域內形成功能比較齊全的醫療服務體系。
按照統籌規劃、提升能級、輻射帶動的原則,在全國規劃布局設置若干部門辦醫院。
(三)床位配置。
根據常住人口規模合理配置公立醫院床位規模,重在控制床位的過快增長。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考以下指標研究制定本地區公立醫院床位層級設置:每千常住人口公立醫院床位數3.3張(含婦幼保健院床位)。其中,縣辦醫院床位數1.8張,市辦醫院床位數0.9張,省辦及以上醫院床位數0.45張,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等舉辦的其他公立醫院床位數調減至0.15張。實行分類指導,每千常住人口公立醫院床位數超過3.3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對過多的存量資源進行優化調整。對醫療衛生服務資源短缺、社會資本投入不足的地區和領域,政府要加大投入,滿足群眾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需求。中醫類醫院床位數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張配置。同時,可以按照15%的公立醫院床位比例設置公立專科醫院。
(四)單體規模。
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單體(單個執業點)床位規模的不合理增長,縣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500張左右為宜,50萬人口以上的縣可適當增加,100萬人口以上的縣原則上不超過1000張;市辦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800張左右為宜,500萬人口以上的地市可適當增加,原則上不超過1200張;省辦及以上綜合性醫院床位數一般以1000張左右為宜,原則上不超過1500張。專科醫院的床位規模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
二、社會辦醫院
社會辦醫院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元化醫療服務需求的有效途徑。社會辦醫院可以提供基本醫療服務,與公立醫院形成有序競爭;可以提供高端服務,滿足非基本需求;可以提供康復、老年護理等緊缺服務,對公立醫院形成補充。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張床位為社會辦醫院預留規劃空間,同步預留診療科目設置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空間。放寬舉辦主體要求,進一步放寬中外合資、合作辦醫條件,逐步擴大具備條件的境外資本設立獨資醫療機構試點。放寬服務領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引導社會辦醫院向高水平、規模化方向發展,發展專業性醫院管理集團。支持社會辦醫院合理配備大型醫用設備。加快辦理審批手續,對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辦醫院,應按照規定予以批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會辦醫院納入醫保定點范圍,完善規劃布局和用地保障,優化投融資引導政策,完善財稅價格政策,社會辦醫院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鼓勵政府購買社會辦醫院提供的服務。加強行業監管,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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