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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數據與解析:關于營改增的那些事兒都在這里
來源:中裝新網    時間:2016-04-19 15:10:57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從5月1日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確保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這意味著,已試點4年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到今年5月1日最終完成。

    建筑業未來應采取怎樣的措施來應對營改增?

    來源:應屆畢業生網


  國務院常務會議日前明確,自今年5月1日起,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此次試點將在金融業、建筑業、不動產業和生活服務業全面推開,建筑業、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那么作為建筑業未來應對營改增的措施是什么?

  (一)了解和熟悉“營改增”后工程造價體系改變的重要性

  建筑業“營改增”迫在眉睫,一旦試行全面鋪開,其對建筑業現行造價體系的沖擊和影響將不可估量,因此了解和熟悉工程造價體系計稅模式的改變對貴公司將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目前建筑業“營改增”尚未實施,現行建筑業稅費的取費方式仍采用記取綜合稅率的方式,即為整個造價的3.42%。而一旦建筑業實行“營改增”之后,其不再適用原營業稅3%的稅率,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營改增”后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臺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筑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所以,經營部門應時刻關注工程計價相關政策的變化,從網絡及各媒體關注和了解計價不同方式改變可能產生的各種影響。

  (二)關于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筑產品的造價構成。在國外執行增值稅國家多為價稅分離的報價模式。經過我們的測算及與企業內外部預算定額人員的溝通,通過價稅分離模式修改原有定額取費原則來適應稅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驗證。

  1、實行完全的價稅分離

  也即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扣除原有計取稅費3.42%后,再行將原材料報價中已包含的稅費扣除,實現真正的裸價。在裸價的基礎上重新組價,細化調研各種材料價格由于開具增值稅抵扣專票后,是否存在除稅外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新確定取費價格。這種測算方式,我們認為會使建筑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卻很難準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需要大面積地開展不同項目類型的測算工作。

  2、記取綜合稅負

  即在現有報價體系的基礎上,不做大的修改,僅將原取費標準中的3.42%修改為經過大量數據測算的建筑行業平均綜合稅負。這是對現有工程造價體系最簡單的修訂方式,但如何確認平均綜合稅負卻是棘手的問題。這種綜合稅負取費方式,實際上是以計劃管市場,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解決建筑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要求的過渡政策。

   3、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的《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方案明確建筑業也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按照目前定額取稅的模式,也可將3%的營業稅調整為11%,分項計價模式不做修改。這種做法有稅法作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業的認可。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施工企業相對弱勢,基本不太可能爭取到定額指導的造價總額。而我們所做的價稅完全分離模式測算結果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的測算結果相差不大。

  (三)資質管理

  在目前的經營模式下,在總承包簽訂下,實施過程涉及三個主體,即業主、中標方和施工方。業主即甲方,中標方即中標或投標單位,具體承接施工的單位即為施工方。在實行增值稅的管理下,要求不同法人或不同納稅主體之間必須符合增值稅的鏈條抵扣,這就和營業稅制下有了很大的區別。 在“營改增”后目前有些經營模式不適應增值稅的要求。要符合增值稅鏈條的規定,必須在中標方和施工方之間要完善相關合同以及增值稅的鏈條。貴公司目前的經營模式及主要分析和建議如下:

  1、自管模式:自管模式即工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中標后自行施工管理。此種模式下,無論是繳納營業稅還是繳納增值稅,納稅主體不變,稅制的改變對這種模式沒有太大的影響。

  2、資質借用模式:資質共享(或資質借用)與聯營(或掛靠)等業務模式在當下已成為建筑企業的常見業務模式。但在實務中,該業務模式的操作方式,不僅違背了建筑法,也違背了合同法,在營改增后還將存在極大的稅法合規性風險。風險主要表現在:

  (1)合同簽約方與勞務提供方不一致,導致業務流、發票流、資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同時甲方也會面臨著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風險,進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變革業務模式。

  (2)銷項主要體現在合同簽約方(總包),進項主要體現在實際施工方,從而導致進銷項不匹配,合同簽約方稅負增大、利潤下降。

  3、聯合體經營模式:施工企業以聯合體中標,各參建單位成立項目經理部予以實際施工,聯合體項目部是一個虛擬的臨時性組織。

  目前存在由聯合體項目部統一開具建筑業發票或由聯合體牽頭單位開具發票,聯合體參與各方按各自驗工計價數分劈稅金。

  “營改增”后,聯合體經營將面臨無法實現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善。其作為一個非法人的虛擬機構,在“營改增”后不具備法人納稅主體資格,不能對各參與單位進行業務的分劈,不能開具發票。

  應對建議:梳理在建項目的資質借用情況并列出清單,建議以下處理方式:

  1、建議首選自管模式,有利于企業的發展,符合增值稅管理的要求。

  2、對于資質借用的情況,以資質主體的名義給業務開具發票的,相應的收入、成本需納入資質主體報表合并范圍,以規避雙重繳稅的風險;

  3、對資質進行優化,根據市場定位,規劃資質的取得,減少資質借用。

  4、嚴格資質管理,如借用資質不可避免,則必須明確主責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建立完善的信息溝通機制,以保證經營公司、工程造價處、工程管理處、企業管理處、財務處、資產管理處、人力資源處及分公司等之間的信息同步,確保適應“營改增”后的管理需要。

  5、如果聯合體形式中標的,建議與甲方積極協商由聯合體各方分別與甲方簽訂合同,各自分別按合同約定工程內容向甲方開具發票進行結算。

  6、規范經營模式,梳理完善管理制度。

   企業應在今后的經營過程中,規范經營管理模式,強制采取更能減少經營風險的經營模式,降低由于建筑法和增值稅的管理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同時規范經營模式,對目前的經營模式進行梳理,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加強資質管理,限制資質共享,以適合增值稅的管理要求,使經營管理更規范,滿足增值稅的管理要求。

  (四)將甲供材改為“甲控材”

  “甲供材”將發票開給甲方,收入可以從乙方計稅額中減除,由于“甲供材”一般能夠一旦存獲取17%的稅率,所以其對降低稅負起著積極的作用。面對“甲供材”的現象,建議由公司、項目部共同與甲方、供應商進行洽談,由甲供材改為“甲控材”,在簽訂合同時,由公司直接與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取得增值稅進項稅票進行抵扣。

  (五)合同的管理、修訂與完善。

  1、統一對外交易合同名稱,所有項目對外交易合同要統一以公司名稱對外進行簽訂,便于公司對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與合同簽訂方一致。

  2、對于“營改增”前新簽合同,根據業主是否已經“營改增”,跟業主溝通在合同中明確因稅改產生的稅負增加調價條款,同時參照上述“(二)關于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制定調價模型。

  3、 與甲方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時是否需要另外約定:對于“甲控材”現象,供應商須為一般納稅人,須由總包方與供應商簽署合同,資金須由總包方與供應商進行結算,供應商應將合法的可抵扣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并提供給總包方,若因發票未能提供或者由于發票提供的而造成的稅負增加由甲方承擔。或者由甲方、總包方、供應商簽訂三方協議來約定上述事項。

  4、對于甲方代扣代繳的水、電、氣等能源消耗支出,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甲方須開具增值稅專票給總包方。但這要看甲方是否屬于增值稅納稅單位并且是否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關鍵詞: 營改增 建筑業營改增 房地產業營改增 財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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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篤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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