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強黨建工作和執紀監督
29.推進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協會商會,都要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3名的,要建立聯合黨組織;沒有黨員的,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協會商會登記成立時,民政部門要同步采集黨員信息,黨建工作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及時建立黨組織;檢查時,同步檢查黨組織組建和開展工作情況;評估時,同步把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指標。協會商會黨組織要按照“一方隸屬、參加多重組織生活”原則,組織暫未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員參加協會商會黨組織的活動。協會商會要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推薦協會商會負責人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人選時,要把是否支持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條件。
30.健全黨建工作管理體系。依據《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對全國性協會商會黨建工作進行統一領導和管理,工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關系進行相應調整。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要定期檢查全國性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情況,每年至少向中央組織部報告一次。省、市縣級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領導地方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并向黨委組織部門報告工作。
31.加強脫鉤過程中黨建工作監管。協會商會脫鉤過程中,原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理清和移交黨建工作檔案資料,移交前指導協會商會黨組織正常開展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單位要先期了解情況、制定工作措施,及時明確黨建工作領導關系,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確保脫鉤后協會商會黨組織有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素質過硬的黨組織書記、完善的工作制度和有力的基礎保障,在移交后3個月內能夠按照新的管理體制正常開展黨建工作。
32.上級黨組織負責領導協會商會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協會商會黨組織和紀檢組織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接受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執紀監督。
八、強化監督問責機制
33.對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接受財政撥款和日常財務管理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34.對協會商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價格壟斷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處理。
35.對協會商會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36.對協會商會各類違法收費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同時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37. 協會商會不重視黨建工作、黨組織應建未建或常年不開展活動、不發揮作用的,評估時不得評為4A以上等級。
本辦法適用于與行政機關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