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中央組織部 中央直屬機關工委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外交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國資委 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的通知
發改經體﹝2016﹞26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的通知》(中辦發﹝2015﹞39號)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
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切實轉變監管理念,建立健全綜合監管體制,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
2016年12月19日
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試行)
為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明確政府綜合監管責任,落實各項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規范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以下統一簡稱“協會商會”)行為,根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
1.厘清行政機關與協會商會的職能邊界,改變單一行政化管理方式,構建政府綜合監管和協會商會自治的新型治理模式,促進協會商會成為依法設立、自主辦會、服務為本、治理規范、行為自律的社會組織。
2.健全專業化、協同化、社會化的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政府綜合監管體系,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對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并履行相關監管責任。
3.加強黨的領導,建立健全協會商會黨組織,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完善法人治理機制
4.健全內部法人治理結構。協會商會根據《總體方案》要求調整完善章程,健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內部監事會(監事)以及黨組織參與協會商會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
5.協會商會負責人即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產生、變更,分別依照《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試行)》(民發[2015]166號)和各地方民政部門出臺的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執行。
6.依據《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對按程序提出的全國性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由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資委黨委按歸口關系負責審核。地方協會商會的負責人人選按程序提出后,由各地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負責審核。
協會商會負責人人選經審核通過后方可正式選舉。審核辦法由審核部門依據有關法規制度另行制定。
7.建立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工作報告制度,按年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內部質詢和監督。
探索在協會商會中選擇適合的企業家擔任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推行秘書長聘任制。
8.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調解制度。內部矛盾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等途徑解決。
9.黨政領導干部在協會商會中任(兼)職的,必須符合干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審批,且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要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審計部門對執行規定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