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強納稅和收費監管
19.協會商會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嚴格執行現行稅收征免稅政策,依法辦理納稅申報和減免稅手續。稅務部門對協會商會涉稅行為進行征收管理和稽查。
20.協會商會按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并開具會費收據。協會商會向會員提供相關服務,應遵循自愿原則收取合理費用,收費標準按章程規定的程序確定。
2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經國務院職業資格審批機構批準,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相關審批規定,行業協會依法組織實施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以及實施鑒證類資格認定收取的相關費用,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22.協會商會不得從事下列違法收費行為:強制入會并以此為目的收取會費(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義或政府委托事項為由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刊物;以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收取費用(會費除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六、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和社會監督
23.建立協會商會信用承諾制度。鼓勵協會商會建立自律公約和內部激勵懲戒機制,發揮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協會商會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合作,對會員的信用狀況進行第三方評估,完善會員信用評價機制。
建立協會商會與政府間的信用信息互聯共享機制,推進行業自律和監管執法的良性互動。
24.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規定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將協會商會注冊登記、政府委托事項、信用承諾、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公開。建立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協會商會的信用情況進行第三方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5. 各有關部門對嚴重失信的協會商會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將嚴重失信的協會商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聯合采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26.建立協會商會信息公開制度。協會商會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協會商會應加強財務資產信息公開,財務年報以及涉及重大資產變化的所有事項,應及時通過協會商會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遇有廣大會員或社會公眾關注的、與協會商會有關且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件時,協會商會應向會員或公開作出臨時報告,及時回應。對社會影響重大的事件,行業管理部門有權要求協會商會作出臨時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協會商會信息公開進行監管。
27.實行協會商會年檢制度。協會商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接受年度檢查。探索建立協會商會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要建立協會商會抽查監督制度。
28.協會商會應當向會員公開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協會商會不履行或延遲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