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進一步完善營改增相關政策的建議
由于建筑業產業規模大、產業鏈條長、專業多、覆蓋面大,項目建設周期長等特性,營改增的整體效果尚未完全顯現。具體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8月18日,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研究營改增”試點情況,明確提出要“完善增值稅政策,健全抵扣鏈條,妥善處理小規模納稅人和簡易計稅等政策安排,逐步擴大一般計稅方法適用范圍。進一步優化稅率結構,合理設置稅率水平”。這正是充分體現了管理機構正視營改增試點中存在的問題,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實現稅改減負的目的。為了將稅改的政策紅利真正落到實處,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計稅方法與稅率問題
1、甲供項目直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基于目前業主一方面采用甲供,一方面又強勢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一般計稅方法,從而導致建筑業企業稅負升高的現狀,建議參照財稅〔2017〕58號文對“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甲供工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規定,對于其他的甲供項目也應直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不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2、取消商品混凝土簡易征收政策
商品混凝土占建筑工程總造價的20%左右,由于商品混凝土可按3%征收率簡易計稅,使得建筑業企業的進項稅抵扣嚴重不足,加大建筑行業的稅負。基于商品混凝土企業本身可取得大量17%的進項稅用于抵扣,因此,建議取消商品混凝土簡易征收政策,按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稅率;若不能取消商品混凝土簡易計稅政策,也可考慮建筑業企業按11%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
3、二、三類地材實行定率抵扣
建筑業企業對砂、土、石料等二、三類地材用量大,但由于這類材料通常可選擇按簡易計稅辦法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因此建筑業企業一般僅能取得3%征收率的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導致建筑業企業進項稅抵扣不足。建議對二、三類地材參照農產品進項稅定率抵扣政策,允許建筑業企業按11%抵扣率計算抵扣進項稅。
4、勞務分包實行定率抵扣
基于建筑業勞務分包基本只能取得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建議對于勞務分包按11%抵扣率計算抵扣增值稅,以解決建筑業特有的因勞務分包適用簡易計稅難以取得高稅率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導致進項抵扣嚴重不足的情況。
5、煤炭、疏浚行業存量資產計算抵扣
因煤炭、疏浚等部分行業的存量資產金額巨大,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建議對這類企業的存量資產按賬面凈值的17%計算抵扣進項稅,從而使進銷匹配、稅負合理。
6、稅負超過3%即征即退
本次調研結果顯示近一年多來建筑業企業一般計稅項目的過程稅負已達4.19%,超過原營業稅下的名義稅負3%。為確保所有行業營改增后稅負只減不增,建議對建筑業一般計稅項目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7、禁止增值稅委托代征繳
鑒于部分省份反映的增值稅委托代征,在代征時很容易按應支付給總包方的工程款全額征稅,而不是扣減總包方已取得分包發票后的差額扣減稅款,導致差額征收難以實現的問題,為規范增值稅的征管,建議在建筑業中禁止增值稅委托代征,保護納稅人充分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權益。
(二)預繳問題
1、增值稅按省預繳
增值稅預繳手續較為復雜,在未開通網上預申報時給建筑業企業帶來了很高的人力資源投入。因此,建議允許企業按省預繳增值稅,由財政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手段解決地方收入分成問題。
2、開通網上預繳申報
目前,總機構納稅申報可通過網上直接操作,但預繳仍只能到稅務大廳辦理。鑒于建筑業企業普遍反映的項目所在地現場預繳方式增加大量人力、時間、交通成本等,建議開通網上預繳。
3、建議建筑業納稅人按季度預繳及申報增值稅
鑒于本次調研企業普遍反映的項目多、施工地點分散、面對的分包分供多(以10億元項目為例,要對300多個分包,每月要收2000多張發票)的行業特點,按月申報增加了管理難度和工作量,不利于企業稅收平衡,為此建議建筑行業采取按季申報方式,以降低其納稅成本,避免人力、物力浪費。
4、取消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規定
財稅〔2017〕58號文取消了將收到預收款確認為產生納稅義務的界定,但因業主方在支付時通常索要增值稅發票,致使該文件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為此,建議取消建筑業企業收到預收款時按照一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的規定。或者明確建筑業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可向業主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但不繳納增值稅,待按照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再繳納稅款并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5、企業所得稅扣除分包發票后預繳
針對本次調研普遍反映的項目所在地企業所得稅按收入全額而非扣除分包成本預繳而導致重復征稅的問題,建議修改異地提供建筑服務企業所得稅預繳,按收入扣除分包成本后的金額為基數計算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三)管理與認證問題
1、規范地方政府的相關管理行為
針對本次調研反映的個別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財政收入考慮,要求建筑業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的問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規范地方政府相關管理行為,杜絕此類做法。
2、明確EPC業務性質認定
營改增后,關于EPC業務各地已出臺的稅務規定不一致,有的按兼營處理,有的按混合銷售處理,造成建筑業企業按機構所在地EPC稅收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業主(項目)所在地的稅收規定,從而影響業主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建議明確EPC業務為兼營行為,避免各地稅務機關對同一稅收事項存在不同的認定。
3、土地一級開發征地拆遷費用差額征稅
在土地一級開發項目中,建筑業企業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等,由于拆遷補償費用一般都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進行抵扣,使該類項目增值稅稅負增大。建議對納稅人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用參考原營業稅下差額征稅的規定,在營改增后,允許建筑業企業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該拆遷補償費用,差額繳納增值稅。
4、明確PPP相關政策
隨著PPP項目的增多,越來越多的建筑業企業參與到PPP項目中來,但PPP項目稅收政策尚不明確,建議國家盡快出臺相關政策,明確PPP項目征地拆遷費用的進項稅抵扣;明確PPP項目除中央財政補貼外,地方政府財政補貼、政府付費和可行性缺口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以及適用稅率、稅目、發票開具等相關具體征管事項;明確PPP項目的融資利息是否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等。
中國建筑業協會、部分行業建設協會、地方建筑業協會和大型企業建筑業營改增實施情況聯合調研組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