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前的主要問題及稅負增長原因
(一)共性問題
1、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導致稅負增加。一是人工成本。建筑業人工成本約占工程總造價20%-30%,雇傭的很多勞務班組不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勞務輸出的勞務企業選擇3%的簡易計稅,建筑業企業人工費進項抵扣不足。
二是占總成本50%-70%的材料費目前也很難做到全額抵扣。鋼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購買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稅率的進項稅票;輔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應商大多是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僅能部分取得3%稅率的進項稅票或根本無法取票。
三是設備租賃費用。租賃公司對于在租賃業營改增之前購買的設備,出租時可選擇簡易計稅,因此租賃費大多只能取得3%的專票,17%的專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財務費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目前很多建設項目都由建筑業企業墊資建設,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導致企業稅負增加。
2、業主和供應商從自身利益出發,擠壓建筑業企業利潤空間。由于工程建設市場為買方市場,業主強勢,盡管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明確規定,老項目、清包工項目、甲供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但如果業主為一般納稅人,存在進項稅抵扣需求時,會要求施工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提供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不予支付預付款或進度款。這樣無形中增加了建筑業企業稅負,擠占了建筑業企業利潤空間。業主甲供材的增加也減少了建筑業企業進項稅抵扣。
鑒于此,今年發布的財稅〔2017〕58號文補充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該文件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工程只能按簡易計稅,解決了施工企業與業主不對等談判的難題。但該文件只針對部分工程,解決了部分問題,仍有大量的工程項目因建筑業企業不能行使選擇權而無法選擇簡易計稅,導致稅負增加。
此外,建筑業企業在要求供應商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時,80%-90%的主材供應商、地材供應商、零星材料供應商、專業分包供應商、勞務分包供應商及租賃供應商紛紛要求漲價,導致建筑業企業經營成本增加,利潤空間減少。
3、地方爭搶稅源,強令企業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子(分)公司,加重企業負擔。調研中,建筑業企業反映最集中、最強烈的問題就是,多個地方政府陸續出臺政策或口頭要求建筑業企業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成立獨立核算的子(分)公司,作為一般納稅人,開票納稅。這對于企業和行業發展影響巨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按照當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備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具備市場主體資格,以子(分)公司作為主體實施項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有關規定,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是企業運營成本增加,具體包括準備相關材料、辦理營業執照、銀行開戶、國地稅申報納稅、發票的開具等。公司設立多個子公司后,所有人、財、物的調配流動都成了法人間的銷售行為,增加了企業稅負。如若處理不當,還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稅務風險。
三是獨立核算、獨立計稅、獨立申報納稅均需要增加大量財務人員,分公司的設立使企業的組織架構變得更為復雜、分散,管理鏈條拉長,不僅增加了企業的管理成本,更增加了企業的管理難度和涉稅成本。
4、現行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與營改增后的企業現狀存在矛盾。目前在實踐中,集團化建筑業企業普遍存在合同由高資質的集團總部簽訂,施工由低資質的所屬子公司或孫公司承擔的情況。營改增后,因合同簽訂主體與實際施工主體不一致,造成項目無法進行稅務備案、進項稅無法抵扣等問題。雖然國稅總局2017年11號公告明確,可以采取授權方式在征得業主同意下將納稅主體平移到內部單位,但從實際溝通情況看,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需要得到甲方和市場監管機構的認可。部分地方政府還利用此條規定,強制要求外地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注冊成立獨立核算的子(分)公司,獨立納稅。
5、預繳增值稅,加重企業納稅成本。目前,建筑業實行“項目就地預繳增值稅款,機構匯總清算、按月申報繳納稅款”的征管辦法,由于預繳稅手續復雜,不能從網上直接申報,而建筑業企業又具有項目多且“偏、散、遠”的特點,為了及時繳納稅款,往往需要在同一省市的各個項目分別安排專職稅務人員辦理納稅申報事宜,加大了企業的納稅成本。此外,施工企業在項目前期普遍墊資,業主預付款比例較小,對預付款要求預繳增值稅,將嚴重影響施工企業的現金流。
6、預繳企業所得稅,增加企業所得稅稅負。調研中企業普遍反映,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工程企業外出經營需按照實際經營收入預征企業所得稅,目前已植入金三系統,在預征增值稅時隨征企業所得稅。部分地區按照總包方營業收入全額作為預繳基數,不能扣除分包數據,由于工程項目分包管理模式導致預繳基數重復計算,同一項目采取總分包模式,存在集團公司、工程公司兩級重復繳納問題。這使得施工企業集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時,大部分稅額已在工程項目所在地繳納,甚至出現超繳現象,超繳稅款也存在無法退還的情況。
7、預收款帶來的進項不匹配及差額征稅難以實施。建筑業企業在項目前期會收到一部分預收款,此時通常還未取得進項稅額,也未取得分包發票。預繳增值稅將導致項目前期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不匹配,對企業的現金流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17〕58號文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業企業收到預收款時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僅需要在工程所在地按2%或3%的預征率預交增值稅。這對建筑業企業來說是一大利好。但該文件規定預收款不產生納稅義務是在收到預收款不開具發票的情況下,從本次調研發現,90.3%的建筑業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均需向業主開具增值稅發票。如此以來,財稅〔2017〕58號文件的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對企業來說在收到預收款時開具發票,仍然會產生納稅義務。
8、PPP項目財稅政策不明確,導致稅務風險和稅負增加。隨著國家“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入實施,企業的海外項目和PPP項目逐步增多,施工過程中稅收問題層出不窮,目前沒有針對PPP項目的財稅政策,不同的付費模式導致項目公司確認為不同的資產,項目公司收入適用何種稅率,投資成本的進項稅是否允許抵扣,沒有明確標準和執行口徑,各地稅務機關理解千差萬別,使企業無法進行涉稅處理,導致PPP項目的稅負和涉稅風險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