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深圳在工程建設領域安全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形勢仍然嚴峻,亟需加快轉變觀念。為彌補現行法律懲治手段與力度不足的需要,“鐵十條”的起草出臺廣泛聽取各區各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和評估,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的需要,健全管理體系的需要,提高監管效能的需要。
“鐵十條”的懲治措施分為“三個層面”:
首先,對責任企業采取鐵腕措施
一是:紅牌停標(第三條)
死亡1人的,停標3個月;死亡2人的,停標6個月;死亡3-9人的,停標1年;死亡10人以上的,直接清出深圳市場。需要指出的是,在兩種情況下,雖然未發生死亡事故,也要給予施工企業紅色警示2個月,一種是施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另一種是施工現場發生事故或者險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
二是:司法介入(第四條)
一旦發生死亡事故的,提請公安機關及時介入,依法進行調查處理。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冒險違章作業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公示曝光(第二條、第五條)
發生死亡事故的,將事故情況、責任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在媒體或官網曝光,同時在官網或媒體公布安全問題突出工地。發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要在公共媒體上公開道歉。
四是:懲戒失信(第九條)
被紅色警示的企業和個人,直接列入信用最低等級,而且警示期屆滿后一年內不予升至最高等級,還將不良信息推送至征信機構,納入全市失信聯合懲戒。
五是:查扣證書(第七條)
對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安全問題突出的施工單位,核查其資質和安全生產條件。資質核查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布;整改仍不達標的,提請發證機關依法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條件核查不達標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直至提請發證機關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六是:經濟處罰(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設立安全生產違約金,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涉事施工單位按照約定的標準向建設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次,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
一是公開道歉(第五條)。
發生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也要在公共媒體上公開道歉。
二是招標約束(第九條)
招標人必須將投標人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記錄與招標工作掛鉤,優先選擇安全生產情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人。
三是倒查追責(第六條)
發生死亡事故的,要嚴查建設單位在工期、造價、統籌管理、招投標等方面的履責情況,同時倒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等行為,并依法追責。
第三,加強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
一是:嚴抓嚴管(第一條)
要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強化安全隱患預控防治,對違法違規行為從重從快,頂格處罰。
二是:責任倒查(第十條)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要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的原則,對執法人員在涉事工地履職情況進行考核,有必要的,要啟動行政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