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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違約情形及責任條款
違約責任的設定能夠有效約束和督促乙方按時、按約提供合法合規的發票,同時也能夠有效規避乙方違約情況下甲方的經濟損失、降低可能產生的訴訟成本。
具體約定形式:
(一)乙方如以下行為構成嚴重違約:
1、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為虛假發票,或提供由他人開具的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2、向甲方開具的發票無法認證、認證不符或其他任何因發票瑕疵導致發票作廢;
3、未按約定時間向甲方開具發票、或拒絕開具發票;
4、發票遺失,乙方未配合甲方獲得其他可抵扣憑證或重新獲得發票;
5、乙方納稅主體身份發生變更,未及時通知甲方;
6、乙方未向稅務機關按時繳納對應增值稅稅款,導致甲方無法抵扣進項稅額;
7、其他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無法實現進項稅額抵扣的情形。
8、發生以上情形(乙方虛開除外),經甲方催告乙方拒不改正違約行為,且造成甲方進項稅額損失單次或累計金額達20000元(貳萬元)及以上,應當認定為嚴重違約。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乙方構成上述嚴重違約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分包合同,乙方以甲方的實際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涉及罰款違約金的條款建議明確合同結算造價需要包含過程中的罰款、違約金等,即施工或供貨方開具發票的時候需要包含罰款及違約金金額部分,但實際付款時此部分金額不予支付。
注:本文中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對方,應根據具體合同內容確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