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項稅發票的認證抵扣。
1.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認證抵扣方式。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扣稅憑證(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可以通過前臺掃描認證、自助掃描認證、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三種方式進行抵扣,其中發票掃描認證為全市通辦業務,為減少納稅人前往辦稅服務廳排隊等候的時間,建議使用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通過申報系統上傳海關繳款書相關信息,待稽核比對通過后方可在稽核結果的當月申報期內申報抵扣。
2.關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的操作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按照納稅信用等級對增值稅發票使用實行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1號)的規定,目前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的納稅人范圍已由納稅信用A級、B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擴大到納稅信用C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在發票勾選時,請關注界面上的當前稅款所屬期,納稅人勾選的發票將屬于當前的所屬期。
(2)確認勾選的操作期為當期已申報結束或征期結束后(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開始時間)至下期申報當天或征期結束當天(以兩者中較先發生者為終止時間)。勾選操作窗口期的規定不同于原掃描認證的窗口期,如納稅人于2017年3月1日進行勾選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于2017年2月所屬期申報抵扣,但同日掃描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可于2017年3月所屬期申報抵扣。
八、發票開具的規定
提供建筑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差額征稅的,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條的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九、建筑服務發生納稅義務時間
(一)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完成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的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源:北京海淀國稅)
解讀:2017年營改增將給建筑業帶來十大影響!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以下簡稱“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拉開序幕,歷經2013及2014年度兩次地區擴圍與行業擴圍后,截至目前,僅剩下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及部分生活性服務業尚未納入改革范圍。根據總理部署“營改增”五步走的要求,2015年將實現營改增全覆蓋,并在不久的將來實行增值稅立法。因此2015年建筑施工業“營改增”,已勢在必行!那么2017年營改增將對建筑業產生哪十大影響呢?
組織結構
現行建筑集團普遍擁有眾多子、分公司及項目部,組織架構復雜,管理鏈條長。多層級的管理模式加大了稅務管理成本及潛在稅務風險。如:
一是現行增值稅政策下,企業內部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可能會被認定具有獨立納稅義務。而分公司通常不具有獨立的建筑資質也不作為合同的簽約主體承攬項目,營改增后勢必增加管理成本。
二是當前建筑企業下屬公司一般既有建筑勞務又有自產貨物,增值稅下屬于混業經營,倘若核算不清,會有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十大影響2017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十大影響2017。
三是若上級公司為集中采購模式,購買大型機械設備或信息管理系統取得了大量進項,而子、分公司作為開票方與納稅主體將出現大量銷項,因此有可能出現進銷項不匹配的現象。
應對建議:建筑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梳理分公司的資質及獨立納稅人資格,對分公司與子公司重新定位,盡量撤銷規模較小的分支機構及空殼公司,壓縮管理層級,并考慮將部分子、分公司轉變為事業部,促進組織機構扁平化。
業務模式
常見業務模式。資質共享與聯營等業務模式在當下已成為建筑企業的常見業務模式。但在實務中,該業務模式的操作方式,不僅違背了建筑法,也違背了合同法,在營改增后還將存在極大的稅法合規性風險。
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合同簽約方與勞務提供方不一致,導致業務流、發票流、資金流“三流不一致”,招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同時甲方也會面臨著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風險,進而有可能倒逼施工方變革業務模式。二是銷項主要體現在合同簽約方(總包),進項主要體現在實際施工方,從而導致進銷項不匹配,合同簽約方稅負增大、利潤下降。
應對建議:一是對集團旗下子公司和非法人獨立核算分公司的資質進行梳理,將不具有任何資質的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稅務登記證注銷,轉變為事業部,并注銷部分無發展潛力的子公司。二是改變現有業務模式,加強資質管理,限制資質共享。建議采取總分包模式、聯合體模式、集中管理等模式,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特殊項目模式
對于特殊的業務項目,如BT、BOT、PPP、EPC等項目,在營改增后,也將重新審視與調整該業務模式。以EPC(設計、采購、施工)項目為例,原營業稅下未分開核算,均適用同一稅率
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十大影響2017注冊稅務師。營改增后,EPC項目屬于混業經營,兼有不同稅率,其中:設計服務適用6%稅率;設備采購適用17%稅率;建筑施工勞務適用11%稅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因此營改增后,企業有可能存在從高交稅的風險。
應對建議:對于EPC等特殊業務模式,建議按不同稅率分開簽訂合同(或簽訂框架協議及分項合同),同時分開核算。但需注意分開定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同時應結合不同業主類型采用不同的定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