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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改增的9個文件里 包含了什么?
來源:中裝新網整合    時間:2017-05-24 09:14:58   [報告錯誤]  [收藏]  [打印]
  核心提示: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預繳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七、進項稅額的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font="">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86號)中關于進項稅額的相關規定,建筑業一般納稅人購買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可按規定憑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上述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關鍵詞: 財政部 建筑業 營改增 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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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勝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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