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PPP項目的退出機制
對社會資本而言,希望通過轉讓其所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項目公司股權的方式,來吸引新的投資者或實現退出。擁有自由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利于增加資本靈活性和融資吸引力,進而有利于社會資本更便利地實現資金價值。因此,社會資本當然不希望其自由轉讓股份的權利受到限制。
但是政府方為了確保在社會資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資義務之前不會輕易退出項目,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會直接規定, 在一定期間內,未經政府批準,項目公司及其母公司不得發生任何可能導致股權變更的情形。通常至少包括從項目建設開始一直到項目運營日后的一定期限。
目前財政部、發改委、國務院接連發文要求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的要求, “ 政府要與投資者明確PPP項目的退出路徑,保障項目持續穩定運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投資〔2014〕2724號)要求,“ 依托各類產權、股權交易市場,為社會資本提供多元化、規范化、市場化的退出渠道”。
《關于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14〕156號) 的要求,“ 鑒于PPP項目的生命周期通常較長,在合同訂立時既要充分考慮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實際需求,保證合同內容的完整性和相對穩定性,也要合理設置一些關于期限變更(展期和提前終止)、內容變更(產出標準調整、價格調整等)、主體變更(合同轉讓)的靈活調整機制,為未來可能長達20-30年的合同執行期預留調整和變更空間”。
建筑施工企業應聘請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就PPP項目協議中的條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在充分協商、互利互惠的基礎上與政府訂立合同,并依法平等地主張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
四、項目是否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錄入信息平臺
建筑施工企業應關注項目是否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是否錄入了PPP綜合信息平臺以及政府是否承諾將其付費義務納入中期財政規劃。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的通知》(財金〔2015〕21號)的規定,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 。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結論分為“ 通過論證”和“ 未通過論證”。“ 通過論證”的項目,各級財政部門才會在編制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時,將項目財政支出責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若項目未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則不宜采用 PPP模式, 項目公司的補貼收入也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