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企短期內稅負上升或將難以避免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已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因抵扣項不足、建企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等原因,再加上在增值稅環境下,逃稅漏稅的難度加大,面對11%的稅率,很多建筑企業(尤其是聯營掛靠企業)實際稅負上升在所難免。
二、“一腳踢”掛靠模式將難以生存
對建筑企業更要命的是,營改增后,原有掛靠經營模式將受到致命的沖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因為增值率是進項和銷項環環相扣,所交稅額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后的值,企業要對項目部的資金、票據和物資等實現全面管理,才可能對進項稅票全面管控,以避免因項目部虛開增值稅,而導致的企業法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刑事法律風險情況出現。
三、建企將陷入“兩難”死局
傳統的聯營掛靠企業將陷入“兩難”死局,
(一)若要改變傳統掛靠管理模式,把掛靠項目當作直管項目部來管,就會出現兩個問題:
1)企業有沒有能力管?
2)項目經理愿不愿意讓你管?
(二)若不全面管理,將出面兩種可能:
第一:因進項稅額不足,面向1-3%掛靠管理費,11%的稅率下的增值稅將直接讓企業因巨虧而很快倒閉;
第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法人代表和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等著坐牢。
四、加強企業管理能力是正道
營改增,給建筑企業帶來的風險,總結起來為兩大風險:刑事風險和稅負風險,如何規避這兩大風險,根據我們的實際調研和研究,具體措施有兩點,供大家參考。
第一、足額代扣稅費,應對稅負風險
營改增之前,被掛靠方在收到業主的項目款項后,將管理費和營業稅及其附加一并扣留后,扣留比例一般為3.41%,剩余款項撥付掛靠人的做法,營改增之后,建議予以保留。
被掛靠人在從業主收到相應款項后,足額扣留管理費(假設2%)、增值稅(11%)及其附加,則需扣留13%的收款金額(說明:據我們了解,目前已經很多特級、一級建筑企業對下面掛靠單位(或個人)明確了這樣的要求)。在被掛靠方提供了進項發票后,再扣減相應的稅款。
舉個例子:由乙企業實際運作的A工程項目掛靠在甲建筑企業名下,雙方商定掛靠管理費為合同金額的2%,根據收款進度同比例支付,A項目選擇的是稅率為11%的一般計稅方式。
甲企業在收到項目進度款1000萬之后,甲企業需要向業主方開據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產生110萬銷項稅。
1、如果乙企業沒有提供該項目的進項發票,則甲企業需要全額扣留1000*11%+1000*2%=120萬的款項。
2、如果乙企業提供了增值稅率為17%的材料發票500萬,則可以抵扣稅款為(500÷(1+17%))*17%=72.65萬,則甲企業扣留120萬-72.65萬=47.35萬。
這種方式最大限度的減少被掛靠企業的稅負風險,促進掛靠企業盡快獲得能夠抵扣的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掛靠企業的現金流會比營改增之前更加充裕。另一方面,對掛靠方管理水平要求比較高,不善于管理的掛靠方或將退出建筑市場。
第二、四流合一,應對刑事風險
因被掛靠方不參與項目的實際經營,在從掛靠方取得增值專用發票后,掛靠方需要辨別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真假”和“是否虛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