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工資支付周期
逾期須加付50%以上賠償金
草案還適當縮短工資支付周期。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約定的日期不得遲于工資支付周期屆滿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對此,省人大財經委負責人解釋說,現有的條例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相對比較寬泛,并沒有規定具體的工資支付日期,導致大部分特別是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在第二個月月底才發放上個月工資,勞動者普遍要2個月后才能領到工資,一旦發生欠薪損失較大,處理難度也加大。
草案還規定,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停工停產工資也有保障
進一步明確欠薪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工資如何結算?草案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此外,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撤銷的,經依法清算后的財產應當用于優先支付勞動者工資、社會保險費。
目前,用人單位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履行期限并未屆滿,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原規定,并不能界定為欠薪違法行為,存在法律漏洞。
因此,草案規定,工資支付周期雖未屆滿,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者或者主要負責人采取逃匿、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支付相應工資,或者明確拒絕支付相應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此外,草案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預警機制、信用監督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對被欠薪勞動者實施應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