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設計收費高低的話題一直眾說紛紜。為適應市場變化,建筑設計分會于2014年4月開始編制服務計費指導,新版《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日前發布。
第一章 綜述
1、總則
1.1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形勢與需要,維護建筑設計市場秩序,確保設計質量和服務質量,有助于發包人、設計人協商確定設計服務計費,編制《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指導》(以下稱《計費指導》)。
1.2 發包人和設計人依法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建筑設計服務計費的公正性、客觀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設計服務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凡在建筑設計中采用本《計費指導》未涵蓋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或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經發包人和設計人協商,可以在本《計費指導》基礎上適當上浮計費額。
1.4 建筑設計服務費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簽訂后7天內,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作為定金;
(2)提交方案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3)提交初步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20%;
(4)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5)施工圖設計文件通過審查后7天內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提交后3個月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10%;
(6)工程結構封頂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再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
(7)工程竣工設計驗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內,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全部剩余設計費。
1.5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設計工作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向設計人另外支付相應的建筑設計服務費并適當延長設計工期。
1.6 由于發包人原因,要求設計人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筑設計周期定額》規定的周期內提前交付設計文件,設計人在確保設計質量與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實現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1.7 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設計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50%,超過一半時,支付全部設計費。
1.8 本《計費指導》可作為建設項目編制立項報告、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中估算設計及咨詢服務計費額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