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15年8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督察組對部分省市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現將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質量安全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黑龍江省建安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黑河市嫩江縣頤江園二期4號樓工程,項目經理商云福;建設單位為嫩江縣嫩水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韋來祥;監理單位為黑河市宏信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孫蘭芝。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后澆帶變更為加強帶,現場未按設計變更施工;二是局部框架柱箍筋未按設計要求綁扎;三是灌注樁鋼筋無進場復試報告,混凝土無抗壓強度試驗報告,筏板基礎混凝土無抗壓強度試驗報告;四是懸挑腳手架搭設局部不符合規范要求;五是基坑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二:中國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遼寧省興城市文化館、圖書館工程,項目經理賈春;建設單位為興城市文化廣播影視局,項目負責人李以君;監理單位為興城市工程建設監理所,項目總監孫長彥。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局部位置鋼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個別框架柱在梁柱交接處尺寸偏差較大;三是未按設計要求留置后澆帶;四是鋼筋進場復驗不符合規范要求;五是落地式腳手架搭設多處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三:遼寧綏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葫蘆島市中心醫院病房樓工程,項目經理喬永華;建設單位為遼寧省葫蘆島市中心醫院,項目負責人韓春德;監理單位為遼寧方圓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張春芝。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塔式起重機變幅小車斷繩保護裝置失效,起重臂連接下弦銷多數沒有使用開口銷,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四:寧夏宏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恒業楓林灣商住項目9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楊雙霞;建設單位為寧夏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金紅;監理單位為深圳鯤鵬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許驊。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受力鋼筋焊接未作焊接工藝試驗;二是塔式起重機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轉限位器、小車斷繩保護裝置、主卷揚鋼絲繩滑輪的鋼絲繩防脫裝置等多個安全裝置失效,且回轉塔身與回轉支承連接螺栓松動嚴重。
案例五:琿春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央公館1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李彬;建設單位為琿春龍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王霄漢;監理單位為琿春市工程建設監理站,項目總監酆玉盛。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局部框架柱所用鋼筋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塔式起重機主卷揚鋼絲繩滑輪的鋼絲繩防脫裝置失效;三是現場使用的扣件未進行抽樣復試。
案例六:海北恒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縣干部周轉房秀水花園西片區6號樓工程,項目經理馬德虎;建設單位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門源縣發展和改革局,項目負責人郭金世;監理單位為青海國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許有國。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樓梯休息平臺處梁柱節點鋼筋不符合設計要求;二是同條件養護試塊的留置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總配電柜漏電保護器裝置不符合規范要求;四是塔式起重機力矩限制器不符合規范要求。
案例七:新疆石油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施工的克拉瑪依工程教育基地圖文信息中心工程,項目經理施克毅;建設單位為克拉瑪依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責任公司,項目負責人李劍;監理單位為新疆石油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王偉臣。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經抽測,局部混凝土回彈強度推定值不滿足設計要求;二是混凝土試塊留置不符合規范要求;三是局部高支模架體缺少水平剪刀撐、部分拉結未與結構相連接;四是塔式起重機附著架長度大于原廠規定,且沒有設計計算。
二、建筑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徐州華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黑龍江省黑河市嫩江縣地鐵小區6號樓工程,項目經理李令站;建設單位為黑龍江省億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范國龍;監理單位為嫩江縣大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項目總監劉冬旭。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員履職不到位。
案例二: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吉市延吉萬達廣場工程,項目經理蔡榮;建設單位為延吉萬達廣場投資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姬祥;監理單位為北京方正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付明強。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一是建設單位存在違法發包行為,違法發包幕墻工程、外立面裝修工程、通風空調工程,直接向專業承包單位支付工程款;二是施工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擋土墻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給延邊嘉森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與南通連通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鑫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中,勞務分包企業都計取了周轉材料費用。
案例三:安徽雙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施工的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西海民族寄宿制學校風雨操場建設項目,項目經理黃正超;建設單位為海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項目負責人馬成才;監理單位為青海百鑫工程監理咨詢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趙生榮。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
施工單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勞務企業,并且向勞務公司支付塔吊的租賃費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