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從長效機制幾個方面來看,目前議論得最多的是財稅中的“房地產稅”,這方面您有什么建議?
倪鵬飛:財稅方面,財稅涉及政府調節機制問題。政府調節最重要的首先就是通過財政和稅收手段。
所謂經濟機制即通過利益的分配和利益的調解,使得市場主體能夠約束和激勵自己,然后實現政府或者市場所要達到的一個目標,具有雙向的作用。
稅收也有正向的激勵作用,比如對居民住房的基本消費需求,采取適度減稅或免稅制度。而對于超過一定持有住房標準進行征稅,則具有負向的約束作用。交易稅稅也是如此。財政補貼主要是從正向的角度去支持中低收入者消費,比如保障房制度、買房補貼優惠等。
財稅還有一個重要內容是財稅體制問題,即中央與地方事權和財權劃分及關系,涉及到政府積極性問題。目前是一個中央與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對稱的制度安排,需要建立一個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相匹配的機制。從而形成地方政府既有動力也有能力去提供公共服務的機制。再一個地方政府收入主要來源土地出讓金即土地財政的制度安排,是導致地方政府賣地沖動機制的基礎。我們建議:建立土地出讓金中央與地方分成的制度,中央拿大頭,地方拿小頭。與此同時,采取兩個配套的財稅措施。一是將基礎教育與社保實行全國統籌。二是從新調整中央與地方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分成比例,擴大地方的份額。
關于房地產稅,可以說錯過了最佳時機了。最佳的時機肯定是房價普遍上漲的時,那時在全國一并推開既能抑制房地產價格上漲,又能夠調整稅收結構,甚至根本上把財稅體制改變過來。但現在可以考慮現在一些城市房價上漲過快的一、二線城市開征,然后擇機在全國陸續推開。對此,尤其要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房產稅征收對普通居民只有積極影響沒有消極形象,因為它不是普遍征收,而是有起征點的,同時征收的房產稅的收入,將用于解決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的支出。
記者:目前像一線城市房價也有微調,那也適合推出嗎?
倪鵬飛:微調?那是限購沒有取消的情況下,限購和房產稅可以是一個替代關系,開征房產稅然后的城市,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嘗試取消限購。
記者:你更支持用房地產稅手段調整?
倪鵬飛:對,目前許多行政性的調控手段不是一個機制,房地產稅能產生調解機制的作用。購買更多、更大的住房,占用更多的資源,理應承擔更多成本,這不僅有利于約束過度消費,更有利于抑制投機。
4.除了這5大手段,關于樓市“長效機制”的建立,您認為還有什么問題亟待解決或有其它的建議?
倪鵬飛:我認為還應該建立一套政府內部相互協調和制約的工作機制,在橫向層面,使得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相關部門之間能夠實現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和監督制約。比如說住房委員會,由各級政府的主要領導來領銜,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參加的制度。建立房地產調控的財政、稅收、土地、金融相聯動的制度。建立房地產調控與宏觀經濟及其相關部門經濟相協同的制度完善定期會商會議和臨時會商機制。完善部門之間的信息通報和決策溝通機制。完善職能部門向主管領導的情況報告與決策請示制度。在縱向層面,完善縱向政府間職能定位與分工。強化中央政府的監督責任和地方政府的主體責任。完善住建部及相關部委對全國主要城市房地產市場、投資、金融、土地等健康狀況的監控制度體系。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同時建立相應市場監控體系。相關部委適時將市場監控情況向協調小組報告,協調小組向相關城市發出市場風險提示,必要時通過約談等提出建議和指示。與此同時,完善“監督考核,獎懲問責”機制。完善住房管理的考核、監督、約談和問責制度。將房地產調控納入地方領導政績考核范圍,制定監督、考核、獎懲和問責辦法。通過約束避免監守自盜,通過激勵讓各部門有動力監管。
總結的來說,第一,無論是土地市場、住房市場還是金融市場,都要強調它的充分競爭,完善供給和價格市場機制。如果不完善,僅有政府行政干預,可能把問題更加扭曲。第二,政府的調解和監管機制要健全,主要指財政和稅收的利益調解機制,然后再把這些法制化。第三,政府內部的工作機制。實現政府內部決策、執行、監督既有動力又有約束力。
鑒于房地產問題具有全局性、急迫性,建議應以解決房地產問題作為供給側改革或者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點和核心點,以這個解決這個問題為主攻點,帶動全局問題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