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立法時也了解到青島、深圳等地區部分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20年或者30年,而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要不要補全這一期間的土地出讓金,只強調了自動續期。”扈紀華解釋道,“如果要補的話,是替自動續期又加了條件了,是在法律之外又畫蛇添足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保玉認為,20年到期無償續期與70年無償續期同等對待的話是不公平的。“開發商如果買20年的使用權,住戶的房屋價格會比較便宜,但是如果不加區分一律按照無償續期來對待,對于房屋使用年限是70年的購買者不公平,后果也很嚴重,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都不買70年的,只買最短期限的,關于土地使用權期限的規定就等于形同虛設。”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表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間是70年,約定20年以及沒有達到70年期間的,首先應當自動續期至70年,但是20年的期間屆滿自動續期的,業主應當補交20年與70年土地使用權期間的出讓金差價。對于具體出讓金差價的計算,他指出,當時70年期間的出讓金價格是多少,20年或者其他期間的出讓金與其相比,差額是多少,就應當補交多少出讓金。在補交出讓金時,應當計算20年的銀行貸款利息,由業主負擔。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表示,《物權法》 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內容,如果要推進完善,必須通過重大決策程序。“第一要有公眾參與,必須遵循老百姓意見,第二要經過專家論證,第三要有風險評估,必須經過實際調查研究。制定完之后還要有合法性審查,并且決策時應該集體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