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自工程開工至工程竣工驗收
合同履行過程決定了墊資施工的風險大小,也是防止發包方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關鍵期。
環節一:承包方應嚴格履行合同中約定的有關墊付施工至約定節點的義務。即:保質保量。并按約定節點或按月及時向發包方提交形象進度報表,并經發包方代表或監理人員簽字確認,這是向發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據。
在實際施工中凡有利于承包方的施工活動,均要及時讓發包方代表或監理簽證確認,這是向發包方催要支付款的依據。特別是工程增減變更和工程量確認,這不僅涉及費用問題,還附帶著責任追究。凡涉及項目墊資的,應做為一種融資手段加以管理,按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統一進行操作,應防止個人墊資施工游離于公司財務管理體系之外不受控制的,以利于項目成本核算的準確性。
環節二:如發包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節點支付進度款超出時限時,須書面告知發包方停工信息并讓發包方做好簽收。切忌只口頭通知發包方后仍繼續墊款施工。防止當發生糾紛后因承包方舉證不足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以視工程進度實際適時停工,在與發包方約定條件成熟時,應主動開工,以確保權益。切忌發包方未能按照約定,在承包方已大大超出節點工程量時或在完成節點工程量后僅付給少量工程款仍盲目墊資施工,防止在墊資泥潭中越陷越深。
環節三:公司要與項目部保持溝通,緊密配合。做到跟蹤核查合同履行情況。在發包方超出約定節點(月報)時限仍不支付工程款時,公司應及時與項目部協商,做出是否文字通知發包方要停工、或復工的決定。切忌公司與項目部未協商一致時,而單方做出停工指令。
環節四:工程竣工向發包方交付前是追討墊資施工款的關鍵環節。在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前(即:交鑰匙前),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和數額支付給承包方工程款情況下,如果向發包方交付工程(即:交鑰匙)。要權衡利弊、慎重處理。如果視情況可交一部分留一部分時,也要開會集體研究決定,不得個人私自主張交鑰匙。
環節五:與發包方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論是任何形式的工程,或是手續不齊全的工程,均應及時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承包方應及時主動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雙方履行工程驗收簽字蓋章等相關手續。防止雙方不驗收簽字,形成質量合格不能確認,工期按時完成不能確認就交付工程,而導致承包方維權舉證不足。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的工程不宜交付。
環節六:工程竣工交付前,除按照合同明確約定的償付工程款辦法外,應與發包方簽訂還款協議書,制定工程尾款償付計劃、明確違約責任。也可與發包方協商,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手續。在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時間如期償付承包方款項時,承包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環節七:編制工程結算書應注意的問題。除在施工期間及時索要工程變更、洽商紀要等有效文書外,在工程竣工前一個月就應整理歸檔編制依據,及時與項目部溝通。
(1)編制人員必須熟悉施工合同、投標文件,對變更、洽商記錄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文件資料細致地進行咨詢核對。
(2)一些資料需補簽證的要及時補簽。
(3)只要發包方在招投標、合同中未有明確約定,而在實際施工中發生的工程量,一定要把它編入結算文件內。
(4)向發包方遞交結算書時,要辦理《竣工結算交接書》,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字。
(5)健全施工資料收集整理、歸檔一系列制度。施工資料是履行合同的真實記載和反映,對于解決糾紛、爭議,對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債務的主張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
第三階段:工程交付后至工程保修期滿
工程交付后,除合同約定的預留保修金外,余欠的工程款應按合同約定或還款計劃及時向發包方索要,做到心中有數,對癥下藥。
環節一:必須保證訴訟時效不能過期。
環節二:隨時關注發包方的經營狀況,防止突變。
環節三:對拖欠時間長且數額較大,發包方經營前景暗淡,眼下又有償還能力的,要果斷提起訴訟。
環節四:對沒有償還能力的發包方,有物的可抵頂工程款,也可采取經營性收費抵頂工程款。也可考慮購買發包方地塊或走聯合開發之路等辦法。
環節五:在發包方既無錢也無物,不能如數支付欠款的或可能形成呆帳、壞帳的,應與發包方協商果斷打折扣一次性收回欠款。
對墊資施工導致工程款拖欠風險的防范,應確立預防為主的管理方針,對資金使用,實行有效的管理和預防性控制,對形成工程款拖欠風險至關重要。幾乎可以斷定,如果對資金管理不力,甚至混亂,風險就隨之增長。必須從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與監控制度入手,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墊資施工因管理不當導致的工程款拖欠。要堅持定期進行拖欠款情況動態分析,隨時校正主攻目標,調整策略,建立健全應收帳款負責制,明確各個階段或單位工程應收帳款的責任人以及工作內容和要求。要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保護我們。防止墊資施工帶來的風險,是一項綜合性工作,在任何一個環節上出問題,都可能帶來不良后果。因此,對墊資施工既要適應市場環境,又要慎之又慎。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墊資施工帶來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