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析
要解決本案,必須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一、老虎跳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數額認定及老虎跳公司是否需要繼續支付工程款的問題
本案中,對于老虎跳公司實際已支付工程款的具體數額,雙方有較大爭議,經法院組織雙方進行舉證、質證及由法院調查核實,從證據上可以認定老虎跳公司累計已向殷祖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計14筆,累計100萬元,故本案最終確認老虎跳公司尚欠工程款34.5萬元未支付,應由老虎跳公司予以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老虎跳公司稱已支付115工程款,但其中支付15萬工程款沒有提供相關依據,故不予認定。
殷祖公司稱老虎跳公司只付給工程款850000元,尚有495000元未支付亦與本案查明的老虎跳公司尚欠工程款的數額不符,故對殷祖公司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至于老虎跳公司提出的老虎跳公司工程延期交付、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及工程量減少而應扣除20余萬,但老虎跳公司未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反訴并提交證據,法院不予審理,可另案處理。
二、老虎跳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依照合同約定,殷祖公司在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后,老虎跳公司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向殷祖公司結清工程尾款,與此同時殷祖公司向老虎跳公司開具正式統一的發票。但老虎跳公司在工程竣工后,并沒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同時在工程沒有驗收合格的情況下于2007年9月28日擅自使用該工程,并以該工程未經驗收、質量存在問題等為由拒不支付工程尾款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老虎跳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殷祖公司請求老虎跳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應予以支持。因該工程未經竣工驗收老虎跳公司即擅自占有使用,故應以老虎跳公司開始使用的占有該工程的日期(即2007年9月28日)為工程竣工日期,老虎跳公司應在該工程竣工一個月內(即在2007年10月28日前)支付除了質保維修金外的工程款,如沒有出現質量、維修問題,應在一年內(2008年9月28日前)支付質保維修金。老虎跳公司超過最后的履行期限,即在2008年9月28日前沒有向老虎跳公司付清工程款,依照合同的約定,老虎跳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期一個月應向殷祖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1%違約金。殷祖公司請求老虎跳公司按照合同造價935000元的1%支付20個月的違約金共計187000元,殷祖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數額沒有超過合同約定的范圍,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殷祖公司請求依法判決老虎跳公司向老虎跳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按合同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