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破不立”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最好詮釋,也是兩種思維模式的一種“博弈”。多年來建筑行業作為我國的重要支柱產業,其本身是一個低端的惡性競爭和高風險的勞動密集型行業,近年來面臨著市場不景氣,行業弱勢地位和企業之間的競爭加劇,行業和企業“大而不強”,“強而不精”,產業競爭力不高,建筑施工市場秩序混亂等一系列問題,導致建筑施工行業的利潤率遠遠低于其他行業。工程項目的承攬位于建筑施工企業產業鏈的最前端,因此工程項目的品質和含金量將直接影響到建筑施工企業的后期經營和生產,乃至最終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如果后期管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現工程項目的巨大虧損、重大責任,也會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因此如何建立起適合本企業發展的投標風險的評審和決策就顯得至關重要。
眾所周知,每個建筑安裝施工企業自身特點和領導理念有差別,歷史淵源和發展軌跡也不同,其發展方向與目標需求就各有迥異。因此每個單位對于招標投標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也千差萬別,但是有一點是大家所共識的,就是無論何種方式都需適應建筑企業的發展需求,適應建筑企業對于風險防范與管控的要求,并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和優勢,將各種顯性和隱性的風險降至最低,追求品牌和效益的最大化,走出一條適合本企業發展的道路才是硬道理。那么作為建筑施工企業,如何建立一種長效和常態機制,切實從源頭抓起,從工程項目承攬階段開始,真正規避和預防各類風險,維護自身的權益和應有的利益。因此施工企業在項目前期承攬過程中建立各級評審和決策制度就顯得至關重要,做到群策群力,集體科學決策,而不應僅將評審工作局限于市場營銷一兩個部門,將評審工作停留在做表面文章,而是應該進行全面、全方位和全過程的評審。
我們所說的投標評審和決策制度通常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工程信息的評審和決策;資格預審的評審和決策;招標文件的評審和決策;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決策。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工程項目投標的風險性與盲目性,在項目中標之前就將工程各類風險考慮周全。既然制定了風險和決策制度,就應將這項制度作細、作實、作深入,貫穿于工程項目前期招投標的每一環節,而不應敷衍了事,只做表面功夫,走過場,這樣將會在極大程度上貽害和制約企業的發展。即使工程項目中標,都將會為企業后期的施工、履約、經營和結算工作帶來極大的風險。為此我們在評審和決策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四個基本原則:一是理性經營,縝密評審,慎重決策;二是先評審,后決策。誰決策,誰負責;三是不投問題標。即前期投入和墊資數額大,條件苛刻,業主誠信度低等;四是不投虧損標。即投標評審時企業應存在一定收益率。只有堅持以上四個基本原則,評審和決策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在實際工作中最大限度地規避企業風險。
一、工程信息的評審
2012年北京安排了200個重點建設項目,其中續建項目110項,新開工項目90項,集中竣工56項。重點建設項目總投資約10473億元。當年計劃投資約1787億元,和2011年全年投資的1600億元相比,2012年年內投入同比增長11.69%。應該講,近些年國家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的投入,每年都在增加。這些國有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信息都應納入到我們重點關注和跟蹤的工程信息,如何了解、把控并使之轉化為有效的、可延續的工程信息,工程信息的評審就顯得至關重要。
工程信息的評審歸根到底就是要加強對于工程信息的準入和對于企業的契合度上。工程項目信息是建筑企業了解市場,做好市場營銷工作的基礎,也是企業承攬工程項目的最前期的工作,工程項目信息的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到企業后期生產經營水平和企業盈利水平。建筑企業對于工程信息的收集必須是多層次、多層面、多視角和全方位;對于工程信息的管理和評審必須堅持科學化、程序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則;對于工程信息是否繼續跟蹤的決策必須是在了解工程全面情況和聽取廣泛意見基礎上做出的決策。工程信息的評審主要應從信息本身和建設單位兩大方面進行評審,特別應著重對以下要點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審:
(一)工程信息的真實性和時效性;
(二)建設程序手續是否齊全及設計圖紙是否完備;
(三)招標人的身份,資金情況和信譽度以及投資主體;
(四)項目的招標方式和決策方式及招標人以往的習慣運作模式;
(五)與本工程相關的單位。如本項目的設計,招標代理,監理及招標人以往合作過的施工單位情況;
(六)本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及后續時間表等等。
只有將以上的工作做實、做細,我們才可以正確研判和決策是否對工程項目進行后續的跟進工作。
二、資格預審的評審
工程項目的資格預審工作是工程項目由信息跟蹤階段到獲取投標資格的首要步驟和重要階段,是一項承上啟下的工作。工程項目信息一旦確定進行前期跟蹤。當進行到資格預審階段,項目就進入到了實質性階段,此時工程項目的整體情況也較為明朗。資格預審文件的評審尤顯至關重要,要對業主的傾向性、資金來源、招標代理公司以及潛在的競爭對手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和判斷,并結合自身的優、劣勢對是否參加資格預審作出判斷。資格預審階段應著重對以下要點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審:
(一)招標人的資金到位、資金給付情況和信譽度以及投資主體;
(二)招標人資格預審的決策方式及以往的慣用運作模式;
(三)與本工程相關的單位。如本項目的設計,招標代理,監理及潛在競爭對手情況;
(四)對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審,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1.招標人是否存在排斥潛在投標人的條款;
2.投標人是否滿足招標人提出的必要合格條件標準;
3.投標人對于附加合格條件標準的滿足程度(是否存在嚴重缺漏項);
4.資格預審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