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在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注意稅務處理方式已發生變化。營業稅狀態下,企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應當分別核算建筑服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營改增后,這一行為應按企業從事的主業進行判斷,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企業發生該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如果企業以建筑服務為主業,提供建筑業服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取得的收入應一并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優于按服務和貨物分別計算繳納。
“增值稅的征收原理與營業稅完全不同,企業要實現營改增的平穩過渡,規避涉稅風險,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業在確定銷售收入時,需要注意增值稅的個性化規定,重點關注兩個問題,即視同銷售和混合銷售。”稅務專家莊粉榮提醒企業。
莊粉榮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36號文明確了視同銷售的11種情形,由于生產和經營情況比較復雜,建筑企業在實務過程中可能發生上述11種情形,不要忘記申報納稅。同時,注意混合銷售內涵的變化。自從我國引進增值稅以來,混合銷售業務的涉稅風險一直困擾著納稅人,其原因是當事人無法將稅法與業務流程結合起來。具體分析36號文第四十條對于混合銷售的規定,就可發現其發生了本質變化,即在銷售行為中由貨物銷售與非應稅勞務的結合變化成貨物銷售與服務的結合,建議納稅人在實務過程中注意混合銷售業務處理的涉稅風險。
“增值稅稅制的違法違規處罰在所有稅種中最嚴厲,所以營改增帶來的變化都需要建筑業納稅人仔細研讀,做好相應稅收管理及風險控制。”大華久益華瑞(北京)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吳麗光說。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曹勝新也提醒納稅人,高度重視掛靠經營的涉稅風險:受建設資質等條件限制,建安企業掛靠經營現象較為普遍。被掛靠方建安企業提供建設資質,按照建安收入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費,并不參與掛靠方項目單位的經營活動。如果掛靠方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逃避納稅,稅務機關往往將違法責任歸屬于被掛靠方,責令其補繳稅款、滯納金,繳納罰款。營改增后,掛靠方會滋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求,大大增加了被掛靠方的法律責任。“留給納稅人的應對時間十分緊迫,企業應盡快了解政策,按增值稅制要求,加強稅收內控制度建設,確保合規遵從;調整生產經營模式,降低稅負;重新梳理供應商,首選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設備、大宗材料供應商;開展專項培訓,財務人員、業務人員及管理層都要認識到增值稅法規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確保享受政策紅利。”北京市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的魯子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