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們可以推斷,清理保證金已經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的事情。不過,從上文中大家可以看到,保證金雖然給建筑業帶來了許多的麻煩與隱患,但是的確也是一個對建筑企業頗有制約效果的手段,要是清理了保證金,建筑企業會不會也因此失去約束呢?
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易軍針對這個問題作出過回答,在保證金取消之后,將通過銀行保函制度來替代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引進第三方金融機構,對業主和施工企業進行約束。并提到這是一種國際慣例。
銀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簡稱L/G)是指銀行應委托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托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
雖然說銀行保函制度是國際慣例,有銀行作為擔保的確有積極意義,但是這一制度在引進中國實施的路上會遇到哪些困難與阻力,尚且還是未知數。
再者,引進銀行保函制度這一條是在《通知》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這一方案中,所以說即使是進行銀行保函,也是在全面清理保證金之后,即使有別的保證金繳納方式,保證金的繳納數額也是減小了不少。也許保證金的額度與約束企業的強度不是正比,但是并不能否認他們之間有一定聯系。
當然,這一決策不管怎么說都是具有先進意義的。畢竟,在引入銀行保函制度,建筑企業更多的是建立一種信用體系。信用與保證金之間是沒有辦法劃入等號的,也許在短期內可能會覺得保證金比較實用,但是一個建筑企業要長久的發展下去,更重要的還是建立良好的信用。
綜上所述,國務院這次的工程建設保證金的規范行為,是對建筑企業轉型升級的一次有力的推動。將建筑企業被動的保證金約束模式,轉變為建筑企業自律建立良好信用的模式,從而謀求企業的長遠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