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為適應電子化招標投標發展趨勢,規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發布行為,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發改委對原《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告指出,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6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辦法》明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質量標準,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還應當載明綜合評估分(價)和各分項評估分(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個人業績、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有專家指出:公眾可以運用自己的監督權,讓招標投標更加透明。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和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發布行為,保證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簡稱“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及時、公開、透明、便于獲取的原則,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確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介,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三)招標代理機構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四)投標條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 3 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質量標準,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還應當載明綜合評估分(價)和各分項評估分(價);
(二)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個人業績、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在投標文件中填報的項目業績;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